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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