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丁元霖 第九章 外汇业务 第六节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是指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通过银行办理相互间由于商品交易而引起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它是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国际贸易结算可分为现汇结算和记账清算两类,以现汇结算为主。具体可分为信用证、托收和汇兑三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C)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为基础,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如图表9-4所示。

(一)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其条款的有关规定,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这一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受理与通知、审单议付和出口结汇三个环节。

1.受理与通知的核算  银行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对开证行的资信、资金、实力、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保证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表示信用证能否接受或如何修改。当确认可以接受时,即编制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将信用证正本交出口商,以便其备货出运,同时根据信用证副本编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传票,登记表外账户,以备查考。

受理信用证后,如接到国外银行通知要求修改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受益人申请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往其他行时,除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或转让手续外,其增减金额均通过“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核算,来证金额增加时记入收方,减少金额或转出信用证金额时用红字记入收方,以冲销发生额。

开证行如果预先汇入信用证项下押金,并授权银行在议付单据后加以扣抵的,议付银行可在收到汇款后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存入保证金——外币”账户。

2.审单议付的核算  国外开证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是以信用证的条款为依据,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出口公司接受信用证后,即受信用证规定条款的约束,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经与贸易合同核对无误后,即可备货装运出口,并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检验证等),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送交通知行或有关银行。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公司交来的全套单据,应按信用证条款逐项认真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即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共同内容必须一致,互相衔接,不得自相矛盾。银行审单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及运输方式,并填制“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同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银行议付寄单后,即对国外银行拥有了收款权益(或有资产),同时对出口公司也承担了付款的责任(或有负债)。在账务上销记“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同时借记“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贷记“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即(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议付的应向国外开证行收回的即(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款项。议付信用证时,记入借方;收妥出口信用证项下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已议付但尚未收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数额。

“代收即(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议付后承担的应付给国内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责任。议付信用证时,记入贷方;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银行已议付但尚耒收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数额。

以上两个账户,互为对转账户。

如议付的信用证中规定部分即期、部分远期收款的,应分别核算;如议付的信用证中规定部分货款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应分别核算。

3.出口结汇的核算  出口结汇是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最后环节,是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或代为收妥出口款项后,按当日银行挂牌汇率,买入外汇,同时折算成相应的本币支付给出口单位的结算过程。通常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偿付方式、寄单办法和单据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寄单索汇。开证银行审单相符后,对外支付并与进口商办理付款赎单。出口方议付行等接到国外银行付款入账的“已贷记”或“请借记”通知书时,办理出口结汇手续。届时借记“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同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外币)账户。

如该出口商仅有本币账户,则应按当日牌价折成本币结汇入账。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外币”、“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再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到纽约美洲银行(中行在该行开有“存放国外同业”账户,可分散记账)开来即期信用证1份,金额为60 000美元,受益人为上海丝绸公司。

(1)9月18日,接到即期信用证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60 000

(2)9月26日,接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增加金额2 000美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2 000

(3)10月25日,上海丝绸公司交单议付金额为62 000美元,审核单证无误后,作账务处理如下: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62 000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000.00

(4)11月2日,收到纽约美洲银行贷记报单,金额62 000美元,扣除300美元的议付费用后,为上海丝绸公司办理人民币结汇,当日挂牌汇买价USD100=¥658.20,予以结汇,作分录如下: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借:存放国外同业                     USD62 0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议付手续费            USD300.00

 贷:货币兑换                      USD61 700.00

借:货币兑换(买入价658.20%)               ¥406109.40

 贷:吸收活期存款"上海丝绸公司               ¥406 109.4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汇指定银行逐渐对即期信用证出口业务承做押汇,使货款有权转到银行。而出口公司可交单收汇,大大提高了出口公司资金周转的速度。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收到香港汇丰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20 000港元,受益人为上海玩具公司。

(1)3月10日,收到香港汇丰银行贷记报单,金额为20 000港元,系预付信用证项下的押金,作分录如下: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HKD20 000.00

 贷:存入保证金                       HKD20 000.00

(2)4月6日,上海玩具公司在交单的同时,提交了出口押汇申请书,要求押汇100 000港元,审核单证相符后,同意叙做押汇,当即办理押汇手续,并收取押汇息500港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 000.00

借:进出口押汇                        HKD100 000.00

借:存入保证金                        HKD20 000.00

 贷: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外币利息           HKD500.00

贷: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上海玩具公司         HKD119 500.00

(3)4月10日,收到香港汇丰银行贷记报单,共计100 800港元,其中800港元为本行收取的手续费,作分录如下: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 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 0000.00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HKD100 800.00

 贷:进出口押汇                       HKD100 0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费用                HKD800.00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项下进口结算是指国内银行根据国内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向国外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凭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对国外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这一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审单付款两个环节。

1.开立信用证的核算  银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自身情况,酌情收取保证金,并选择信誉高、资本实力雄厚和经营能力强的国外银行作为代理行签发信用证。信用证签发后,银行即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不论即期还是远期信用证,银行均应办理转账,借记“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

“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开出信用证后,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取信用证所表明款项的权益。开出信用证时,记入借方;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款权益的信用证额度。

“开出信用证”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开出信用证后对受益人承担的保证付款的责任。开出信用证时,记入贷方;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额度。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开证申请人因故要求修改信用证时,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审核无误后,打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送国外通知行。若修改信用证金额,则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修改增额同开证分录,修改减额则作相反分录。信用证增减额均应在留底联加以批注。

2.审单付款的核算  按国际惯例,开证行接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进口单据的通知与付款。

信用证项下审单付款分为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和远期信用证审单付款两种。

(1)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分为国内审单付款和国外审单付款两种。

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国内审单付款是指开证银行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进口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编制“进口付汇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收到单据通知书和第二联承付货款确认书随同进口单据一并送交进口单位,注明对外付款日期及金额通知承付,第三联留底并按顺序排列保管。经进口方审核相符确认承付后,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条款,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并编制付款报单寄议付行或拍发电报,同时与进口单位办理付款手续。对有现汇账户的开证申请人,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对没有现汇账户的公司,则通过人民币购汇后付款。

即期信用证项下国外审单付款分为国外银行主动借记我账户、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索汇和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账户行索汇三种方式。

国外审单主动借记我账户方式是国外出口商将出口单据交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国外议付行主动借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将借记报单及单据一并寄送我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已借记报单及单据,审核无误后,即可凭此向进口单位办理付款手续,并且应加计外汇垫款利息(国外议付日到国内向进口单位收款日之间的利息),填制外币利息转账传票。对有现汇户的开证申请人,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和“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如进口单位没有现汇账户,则须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支付。

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索汇方式的账务处理与单到国内付款相同。

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账户行索汇的账务处理与国外审单主动借记方式相同。

(2)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银行担保,获得远期支付款项的方式。银行在收到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后,将单据连同“进口信用证通知书”送进口商确认。如果信用证规定应按货款加算远期利息的,应算出远期利息及到期日,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中注明。经进口商确认到期付款后,即办理远期汇票承兑手续,届时借记“应收承兑汇票款——外币”账户,贷记“承兑汇票——外币”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外币”账户,并按规定在信用证到期时付款。如果议付行要求开证行在承兑后将汇票退回,开证行应照办,但到期时,必须收回汇票后才能付款。

“应收承兑汇票款”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中,承兑汇票后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取已承兑票款的权益。承兑汇票时,记入借方;进口商支付承兑汇票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对开证申请人拥有的应收已承兑汇票款的权益。

“承兑汇票”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中,承兑汇票后对国外议付行承担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的汇票金额。承兑汇票时,记入贷方;进口商支付承兑汇票款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对国外议付行承担的到期付款责任的汇票金额。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承兑汇票到期日,开证行应抽出承兑汇票,在信用证留底联注明销账日期并办理转账,会计核算与即期信用证下国内审单付款方式基本相同,会计分录略。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受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向伦敦汇丰银行开出1份即期远期结合信用证,金额为20 000英镑,其中10 000英镑为即期支付,10 000英镑为远期支付,远期部分规定承兑后30天付款。

(1)3月2日,开出即期远期结合信用证,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GBP20 000.00

 贷:开出信用证                      GBP20 000.00

(2)4月12日,收到全套进口单据,审单相符后,对即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及信用证通知议付费150英镑,办理售汇付款手续,当时挂牌汇卖价GBP100=¥1 027.80,作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                       GBP20 000.00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GBP20 000.00

借:吸收活期存款——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04 321.7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1 027.80%)             ¥104 321.70

借:货币兑换                        GBP10 15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                     GBP10 150.00

(3)4月12日,承兑远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承兑汇票款                     GBP10 000.00

 贷:承兑汇票                       GBP10 000.00

(4)5月12日,远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到期,办理售汇付款手续,当时挂牌汇卖价GBP100=¥1 027.75,作分录如下:

借:承兑汇票                        GBP10 000.00

 贷:应收承兑汇票款                    GBP10 000.00

借:吸收活期存款——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02 775.0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1 027.75%)             ¥102 775.00

借:货币兑换                        GBP10 00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                     GBP10 000.00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开出汇票或提供索汇凭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按是否附有出口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光票托收,是不附货运单据,仅凭收款人开立的汇票办理托收,或虽有发票、收款清单等交易单据但无货运提单的,也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通常是用于收取以出口货款尾欠、样品费、各种佣金、代垫费用等各种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项以及其他非贸易结算。

(一)出口托收的核算

出口托收是指国内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在发货后将全套单据交其开户行(托收行)代办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发出托收单证  出口商根据合同备妥出口托收单据,填写“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托收银行对出口单位交来的有关单据及托收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编列顺序号,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寄国外代收银行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时,借记“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接受客户或银行同业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取贸易或非贸易项下款项的权益。接受委托时,记入借方;收妥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发出托收但尚未收妥的款项。

“出口托收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接受客户或银行同业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取贸易或非贸易项下款项的责任。接受委托时,记入贷方;收妥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发出托收但尚未收妥的款项。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2.收妥结汇  出口托收款项一律实行收妥进账的做法,即根据国外银行的贷记报单或“授权借记通知书”办理收汇或结汇。以原币入账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结汇入账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再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借记“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

(二)进口代收的核算

进口代收是指国外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在装运货物后,通过国外托收银行寄来单据,委托我国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1.收到国外寄来代收单据  我国代收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编制顺序号,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随同单据交送进口商,届时借记“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代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的权益。接受托收行委托时,记入借方;收妥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代收行对付款人拥有收款权益的数额。

“进口代收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代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的责任。接受托收行委托时,记入贷方;收妥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代收行对委托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数额。

2.确认付款  进口商收到代收行交来的有关单据后,确认付款并交来进口代收单据承认书后,我代收行应办理付汇或售汇付款的手续。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届时借记“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

三、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境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主要用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或某些先款后货的贸易结算,单位、个人均可委托银行办理。

(一)汇出国外汇款的核算

1.汇出汇款  汇兑按其信息传递的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1)电汇或信汇的核算  单位和个人申请向国外汇款时,必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汇款人填交汇款申请书,银行接受汇款人的申请后,应按汇款要求填写信汇或电汇凭证,进行有关的账户处理。汇款人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汇款的,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汇款人购买外汇支付汇款的,应通过“货币兑换”账户处理。汇款手续费一般以人民币收取,届时借记“库存现金——人民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人民币”账户。

(2)票汇的核算  银行审核汇款人填写的《汇出汇款申请书》无误、汇款金额到账后,汇出行即可向汇款人开出一式五联票汇凭证办理转账。

汇款人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汇款的,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

汇款人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汇款的,应通过外汇买卖账户处理,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以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手续费的处理同电、信汇。同时,汇出行以SWIFT电文通知账户行已签发汇票。

“汇出汇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办理汇出汇款。受理汇出汇款时,记入贷方;汇入行解付汇款后与其结算汇款资金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办理汇出汇款,但尚未与汇入行结算汇款资金的数额。

2.汇款解付后的核算  国外汇入行解付汇款后,将已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寄回汇出行。汇出行收到国外汇入行的解付通知书后,抽销汇出汇款卡片账。届时借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二)国外汇入汇款的核算

国外汇入汇款是指以银行根据与国外联行、代理行约定,凭其以邮寄、电传或SWIFT电文等方式发送的汇款指令,解付给国内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对汇入汇款一般以收妥解付为原则,如双方有协定或代理合约规定,也可垫付头寸解付。

1.汇款的通知和转账的核算  汇入行接到国外汇出行的汇款电报、电传信汇委托书票汇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电、信汇方式应填制汇款通知书,通知收款人,票汇则只需等候收款人,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汇入汇款——外币汇款”账户。

“汇入汇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办理汇入汇款。收到国外汇入待解付汇款时,记入贷方;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收到,但尚未解付给收款人的汇入汇款数额。

2.汇款的解付  汇款收款人有现汇账户的,可直接借记“汇入汇款——外币汇款”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等有关账户。收款人没有现汇账户的,应通过人民币结汇后解付。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买入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等有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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