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采用核准制。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存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2)银行对开立结算账户的审査和备案。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锒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3)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银行对开立账户许可证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存款人签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
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而开设的账户。
存款人对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三)以基本存款账户为例介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格式见表3-2),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及开户登记证工本费人民币300元,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卡(开户企业名称、账号、存款人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私章等),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所填写的开户申请书事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条件的存款人,开户银行允许开户,给予账号;并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开户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机构审核。
(3)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开户,制作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上登记的基本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签章);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出具退单申请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一并退回开户银行。退单申请书格式如表3-3所示。
填表说明:
①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②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T:其他行业。
③带括号的选项填“√”。
④开立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以及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开户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开户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4)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
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流程如图3-1所示。
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之所以按照四种账户类型进行分类,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适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办法》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的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
从《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它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同时由于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的需要,规范其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办法》将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利于银行为其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由于《办法》对单位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许多硬性规定,这样就可能不便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款项结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加强对其生产经营的财务管理。
下面分别介绍这些账户的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收入汇缴等资金)的收付。具体规定有:
(1)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査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延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三、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了变化或者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3)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如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时。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单位变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流程如图3-2所示。
单位变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如表3-4所示。
(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1)、第(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因第(1)、第(2)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第(1)、第(2)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流程如图3-3所示。
填表说明:撤销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以及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