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旨在阐述非审计服务的含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非审计服务的主要规定、非审计服务的内容及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矛盾关系。
第一节 非审计服务的含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除鉴证服务之外,还可以向社会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等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的历史非常悠久,有些还远远早于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如会计咨询、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代理等相关服务业。
但是,非审计服务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当会计师执行审计服务时,他应当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而当注册会计师执行非审计服务时,他应当站在审计客户的角度,为审计客户的利益服务,当注册会计师为一家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他就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偏向审计客户最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萨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公司(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不得提供规定的九项非审计服务。其他许多相关部门也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规避的非审计服务作了规定。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非审计服务的主要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除鉴证服务之外,还可以向社会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等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它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甚至技术咨询等除鉴证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非审计服务的历史非常悠久,有些还远远早于审计服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种类越来越多,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收人迅速增加,甚至超过了鉴证服务收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越来越担心非审计服务会损害独立性标准,渐渐地要求禁止至少是部分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非审计服务。2001年年底爆发了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而作为原“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受到安然公司会计师舞弊案件的牵连而最终不得不停止提供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作为反思成果之一,美国于2002年7月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在《会计师的独立性》一章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公司(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不得提供以下非审计服务:①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②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③评估或估价业务、公证业务或出具实物捐赠报告书。④精算业务。⑤内部审计外部化业务。⑥代行使管理或人力资源职能⑦作为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银行服务。⑧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⑨任何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所规定的未被许可的业务。
二、其他权威机构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中心产品分类》文件,非审计服务大致分为以下三类:①会计、簿记服务,主要包括编制模拟报表、代理记账、估价等内容。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编制纳税计划、纳税报表、个人纳税咨询和计划等服务。③管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一般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公共关系服务等。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分为三大块即鉴证性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鉴证性服务是为客户公司服务的,旨在改善其信息内容和质量的独立的专业性服务,包括鉴证服务和代编财务报表。鉴证性服务包括审计、审査、执行商定性规定。咨询服务也称管理咨询服务,是执行者利用其技术能力、教育、观察、经验和咨询程序的知识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咨询、顾问服务、执行服务、交易服务、员工和其他支持服务、产品服务。其他服务主要有税务服务,包括税务申报表编制、纳税筹划和纳税申报等。
第二节 非审计服务的内容
一、管理咨询
管理咨询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委托,在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诊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其实施,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咨询服务活动。为保持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把同一委托人的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常见的管理咨询业务有经济活动分析、财务管理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和会计审计顾问、投资咨询等。
(一)经济活动分析
经济活动分析的重点是进行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可以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及其原因,从而为改善企业管理提供线索。注册会计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拟定分析计划,收集分析资料,调查核实情况,选择分析方法,做出分析结论,编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分析报告应送交企业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保留有关工作底稿,以便日后参考。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经营成果分析、生产情况分析、成本分析等。
(二)财务管理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运用财务管理的专门方法,围绕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及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的重点包括协助企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企业筹资分析和对外投资分析。
(三)管理决策咨询
管理决策咨询就是对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管理决策咨询的内容包括经营决策咨询、营销决策咨询、生产决策咨询、存货决策咨询、设备购买决策咨询等。进行管理决策咨询尤其应注意改善和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有效地利用生产力的各要素,协助企业建立合理的组织管理机构,使企业管理的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四)会计审计顾问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担任会计审计顾问是其承担的一项管理咨询业务。担任会计审计,要解答委托人在日常会计业务和内部审计业务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会计审计顾问要经常走访客户,了解情况,解答问题。
(五)投资咨询
投资咨询就是针对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评价,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的咨询活动。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主要投资咨询业务有:代办企业设立注册登记手续;协助企业拟订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进行投资环境评价;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的经济分析等。
1.代办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新建企业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注册会计师办理这类业务,必须要了解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2.协助拟定有关文件
注册会计师协助企业拟订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不仅应了解企业设立的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还应了解和熟悉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各种经济文件的内容、格式和编写要求。
3.投资环境评价
投资环境评价是投资咨询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投资环境,是指影响投资活动或资本完成其自身职能的一切外部条件的集合。投资环境影响着生产经营的条件,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认真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宏观经济环境、经营环境以及自然、地理、资源环境等。
4.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的预测、调査、综合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仅是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审批机关批准投资项目、银行决定发放投资贷款的依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设立企业程序的重要环节。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分为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具体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和论证: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条件,市场需求,投资能力和投资规模,技术、工艺、设备和土建工程,厂址选择和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投资概算和筹资来源,财务和经济效益分析等。由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投资者通常要委托给咨询机构完成,而注册会计师通常接受的是经济方面的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步骤一般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可行性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和预测、财务分析等方面,其目的是评价投资方案的经济效益,以便从各备选方案中选出最优方案。投资可行性研究的财务分析是从企业角度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效果,主要由总投资概算、项目资金筹措估算、生产成本估算和投资的财务效益分析四个方面组成。
二、其他服务
(一)会计制度设计
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会计政策,制定本企业会计制度。但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有限,一般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为本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和科学。设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是在具体设计会计制度前拟定的总体规划,它包括:确定设计工作的类型,即是全局设计、局部设计还是修改设计;确定会计科目的种类和繁简程度;确定各项经济业务处理会计政策;确定采用何种核算形式;确定在哪些环节设置内部控制等。
2.会计核算形式设计
会计核算形式设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总体结构的设计。如账簿组织系统的安排,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使用等。此外,还包括企业内部财务报表的设计以及所有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格式的设计。
3.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的设计
会计科目的设计即账户分类的设计,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核算要求来确定。会计科目的使用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加以规定。
4.内部控制设计
内部控制设计是要建立一种能防止、发现和及时更正错误和舞弊的机制。设计的基本原理是将业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并按一定的顺序、手续明确经手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将财产实物的经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完全独立分开。对每项经济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必须要有2个或2个以上的人员经手,起到彼此制约、互相牵制的作用。
5.会计政策设计
会计政策设计是指对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材料核算的设计,包括材料是否按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的处理、材料控制账户与明细账户的关系、材料账户的稽核办法等;又如成本核算的设计,包括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成本项目的规定、各种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的准确等。
(二)代编财务信息
1.代编业务的性质
代编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使用的程序并不旨在、也不能对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业务也非审阅业务,不包含任何保证成分,因此不属于鉴证业务。在代编业务中,不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表22-1列示了代编业务与鉴证业务的区别。
表22-1 |
代编业务与鉴证业务的区别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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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类型 |
代编财务信息 |
鉴证业务(以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为例)业务关系人 |
业务关系人 |
只涉及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两方关系人 |
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三方关系人业务关注的焦点 |
业务关注的焦点 |
财务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汇总 |
财务信息的质量 |
保证程度 |
不对财务信息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
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的保证 |
独立性的要求 |
不对独立性提出要求,但如果不独立,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
要求注册会计师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对象 |
可能是历史财务信息,也可能是预测性财务信息 |
历史财务信息,通常是历史财务报表 |
标准 |
客户指定的编制基础,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 |
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
证据 |
对证据未提出要求 |
获取足以支持结论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报告 |
报告 |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财务信息相关联,需要出具代编业务报告,但在报告中不提出鉴证结论 |
以书面形式提供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就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出鉴证结论 |
1)签约前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具体地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
(1)委托目的。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客户委托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客户对注册会计师的认识是以提供鉴证服务为主,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也可能以审计、审阅等鉴证需求为主。客户可能并不清楚鉴证业务与代编业务的区别,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认真沟通,识别出客户的真实需求和目的。
(2)代编业务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代编业务的性质。由于代编业务是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无论是在客户还是信息使用者的印象或认识中,往往都将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保证联系在一起。即使客户明确地提出代编服务的要求,也可能暗含对某种保证的期待。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业务承接前明确地向客户指明代编业务的性质,即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代编业务的程序不用于、也无法用来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同时,客户也不能依赖注册会计师的代编服务来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的行为,或者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3)客户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客户提供信息的范围、性质以及对信息提供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明确客户应当将哪些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并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以确保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和完整的。例如,在代编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财务信息时,客户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合同条款的原始信息,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当然还包括已有的会计记录,这样才能确保编制的财务信息符合合同的要求。
(4)编制基础。编制基础,就是注册会计师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以编制满足客户需求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法定的编制基础可以是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政府监督部门颁布的、特殊的财务信息需求。非法定的编制基础可能是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计算规则、金融机构制订的贷款条款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客户采用的编制基础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向客户指明:①采用的编制基础将在代编的财务信息中进行披露,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②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代编业务报告,报告中也将相应地说明采用的编制基础。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向客户说明,如果代编财务信息存在与选定编制基础背离的情形,也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代编业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例如,某小企业客户选择《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代编财务信息的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用自正式生产之日起一次性摊销,而客户一定要在3年内摊销,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在这一点上,代编业务也与鉴证业务有所不同:如果客户坚持偏离选定的编制基础,执行代编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只需在代编财务信息和代编业务报告中对此予以说明;如果是鉴证业务,则注册会计师要说明这一偏离对鉴证对象信息的影响,并提出鉴证结论。就客户采用的编制基础的沟通还包括将编制基础与客户的委托目的相结合,判断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编制的基础与委托目的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客户采用与委托目的相适应的编制基础。
(5)代编信息的预期用途、分发范围和代编业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还需要就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分发范围,以及可能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与客户进行沟通。
一旦注册会计师知道自己的名字将与代编的财务信息发生联系,就必须出具代编业务报告。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在给国外股东的财务报告中可能说明“本财务报表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为了避免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以为经过注册会计师之手,就有某种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代编业务报告与代编的财务信息一并提供给客户。
2)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2)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3)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4)说明客户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中对该编制基础以及任何重大背离予以披露。
(6)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7)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的格式。
(8)业务收费。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就沟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以明确双方对委托事项的理解和达成的约定,保护双方的利益。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可以是合同式,也可以是信函式。
3.计划、程序与记录
(1)代编业务计划。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应当制订代编业务计划,详细计划代编业务的程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事项,以便能够将资源合理分配到代编业务的重要领域,有效率地完成代编业务。代编业务计划随着委托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交往经验以及对客户业务的熟悉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2)代编业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熟悉其所处行业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了解客户业务交易的性质、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在此基础上,阅读代编的财务信息,并考虑形式是否恰当,是否不存在明显的重大错报。重大错报包括下列情形:①错误运用编制基础。②未披露所采用的编制基础和获知的重大背离。③未披露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其他重大事项。
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错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仍未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编制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信息。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执行下列程序:①询问客户管理层,以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②评价内部控制。③验证任何事项。④验证任何解释。
如果注意到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在其他方面不令人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执行上述程序,并要求管理层提供补充信息。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告知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3)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证明其已按照职业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代编业务。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①业务约定书。②代编业务计划。③执行的代编程序。④发现的重大错报。⑤客户管理层声明书。⑥代编财务信息的最终成果。⑦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如果适用)。
4.代编业务报告
通常,注册会计师是作为鉴证服务提供者出现在信息使用者面前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某项代编的财务信息发生联系,便可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注册会计师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一份措辞适当的代编业务报告,有助于说明注册会计师在代编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代编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说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的规定执行代编业务。
(4)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5)指出财务信息是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代编的,并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6)说明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负责。
(7)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
(8)必要时,应当增加一个段落,提醒注意代编财务信息对采用的编制基础的重大背离。
(9)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1)报告日期。
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的每页或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的首页明确标注“未经审计或审阅”、“与代编业务报告一并阅读”等字样。
(三)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国家与企业、公民之间纳税关系的建立,使得企业利益相对独立,企业及更多的纳税人希望通过一种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依法为企业及其他纳税人的利益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从而使对税务代理所产生的可能需要转变成全面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经济的实践中,出现了以办理税务代理为主的税务咨询事务所,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随着代理记账的出现,更是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工作机构称为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2.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
税务代理人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査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査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査询或订阅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7)对被代理人偷税及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9)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3.税务代理的程序
(1)签订委托协议书。注册会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各方签名盖章。
(2)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①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③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④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⑤制作涉税文书。⑥审查纳税情况。⑦建账建制,办理账务。⑧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
4.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且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四)税务策划
税务策划就是在税法的约束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所选择的适合本企业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企业税负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来达到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目标,这种行为是企业的合理合法行为,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
1.税务策划的特点
(1)税务策划以税法为准绳,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税务策划与偷税、漏税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在于它是合法的,是在对税收法规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
(2)税务策划是一种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得到政府鼓励的经济行为。从宏观经济调控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3)税务策划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千差万别、因此税务策划的形式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间和行业间差别越大、可供纳税者选择的余地越大、税务策划形式就越多。
(4)税务筹划具有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一国税收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不断改进,也不能保证它没有差别,况且作为征税主体的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政府的意图行事,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为代价,对税收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引导和规范纳税者的经济行为,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税收策划、寻找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而这一机会是普遍的。
2.税基策略
(1)流转税。流转税的税基是应税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符合财税法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结算、价格与销售策略,通过当期收人少反映或滞后反映可降低税基,主要是何时确认收入(结算日问题)和如何计量收入(收入结转问题)。
(2)所得税。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其策略是:选择合理的利润目标去实现,只要能满足股东、投资者、上级部门的预期目标,利润多少都是合理的。
(3)其他税种。如欲拟定担保协议,是否可考虑作成行政规则而非协议,这样可少交若干印花税。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为产权所有人,故房屋使用人可考虑采用何种契约方式减轻税负。
3.税率策略
在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下,不同税种或同一税种不同税项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不同,故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税种或税项。例如,税法规定了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则欲对外投资的企业可选择去经济开发区投资,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减少纳税或不纳税。
我国的税率有三种形式,即定额税率、比率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可以考虑利用起征点、财税的专项减免税政策进行节税策划。
第三节 非审计服务与鉴证业务独立性的矛盾关系
一、非审计服务与鉴证业务独立性矛盾的理论基础
众多的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案例及纠纷使人们认识到非审计服务会损害鉴证业务的独立性,这种意识是有道理的。因为非审计服务就其本质而言产生了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担任的不同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当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服务时,他应当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而当注册会计师执行非审计服务时,他应当站在鉴证业务客户的角度,为他们的利益服务,但是这两种角色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当会计师为一家客户同时提供鉴证业务和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就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偏向审计客户最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至少社会公众不相信此时注册会计师还能保持独立性标准。具体原因可归纳如下:
第一,非鉴证服务的高额收费影响了鉴证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客户进行鉴证业务并提供非审计服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就可能会使客户更换审计师。其后果是会计师事务所不但失去鉴证业务收入,还会失去相当多的非审计服务收人。这会对鉴证业务人员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产生压力。事务所作为妥协只好在鉴证方面网开一面,这就导致了与客户之间有一定的“交易”成分。在收取高额非鉴证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鉴证意见。
第二,当非鉴证服务的收费超过鉴证服务的收费时,便会在非鉴证业务与鉴证业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鉴证业务竞争力趋弱,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鉴证业务,对鉴证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
第三,非鉴证服务的提供使事务所与被鉴证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化。首先是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复杂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某一公司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导致他们之间存在着两种工作关系:一种是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合作关系;另一种是鉴证与被鉴证的质疑关系。这两种关系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当非鉴证服务的收人超过鉴证服务的收入时,合作关系必然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另外,注册会计师与管理者的私人关系复杂化。在只提供鉴证服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是偶尔或周期性地与管理者接触,注册会计师总是站在“质疑”管理者的立场上,因而他们之间没有什么私人交情可谈。但是在提供两种服务的情况下,合作关系的主导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与被鉴证单位管理层的配合与协调上,频繁的接触使得他们成为私下的朋友。而注册会计师很可能想通过这样的“密友”关系为自己以后的“跳槽”作准备。管理者对于跳过来的“密友”当然双手欢迎,一是这些注册会计师确实才能出众,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管理者想留着这个“后门”做诱饵,以使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鉴证意见时有所顾忌。事实上,很多大型公司都为他们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了髙薪工作。安然是这样,WasteManagement和CharlesKeating'sLincolnSaving&-Loan等公司也是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是,认可了Lincoln公司欺骗性的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后来加入了该公司的母公司,年薪为93万美元,这要比他作为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年薪高70万美元。这样的“后门”哪一个注册会计师愿意封闭呢?那么,这样做的后果呢?当然会导致事务所与被鉴证单位的关系更加复杂。安然与安达信的关系就是这样建立的。安达信的一个雇员说,凭着这种亲密暧昧的关系,如果有人拒绝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他马上就得走人!但最终的结局是:安达信结束了它近百年的生命。
第四,如果审计人员提供了管理决策的咨询意见并且这种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所采纳,那么审査财务报告同时也是对管理决策的结果的评价。同时,审计人员本身参与或至少涉及管理决策,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角色互串”。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之间的划分很明确,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两者之间却是界限模糊,很难把握。以管理咨询服务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建议,是因为要利用进行经营决策,咨询师提供建议是希望被采纳的,而且更希望建议能最终使公司获得成功,这样的结果可使其获益匪浅。因此,咨询师一般会毫不吝惜地用尽浑身解数以使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实际上,咨询师从刚刚开始获得提供咨询服务的权利时,他就与管理者趋同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此时的咨询师与公司就有了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与公司股东雇佣的其他公司职员的利益关系没有质的不同,只是量的差别,即在程度上有所区别。因此,他们在实质上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决策活动,这导致他们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实施这种管理决策。根据、Simunice(1984)和Beeketal(1988)的意见,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将获得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这些知识能够用于财务报表的审计,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如果因降低成本而得到的好处没有转移到客户(通过降低审计费),审计者同客户就会产生经济利害关系,从而损害审计的独立性。Parkash和Venable(1993)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来看审计独立性的问题。根据委托人-代理人的理论,代理成本最后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这是因为投资者有价格保护。投资者通过低于企业实际价值的出价竞投企业的股权,从而将代理成本转嫁到企业所有者头上,因此,企业就愿意聘用独立的审计者来减少代理成本。有了独立审计者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投资者的出价就会高于没有审计的情形,只要投资者多出的竞投价格大于鉴证业务费用,被审计单位就愿意聘请审计者。但是,如果投资者认为鉴证业务者不独立,他们就不会出比没有鉴证业务者更高的价格。这样的审计就没有价值。因此,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利益出发,他要维护鉴证业务的独立性。如果非审计服务果真损害独立性,被审计单位应该减少从同一审计者那里购买非审计服务,尤其是代理成本高的企业将比代理成本低的企业购买较少的非审计服务。
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报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该报告为蓝本)提出了具体的三项标准:
①注册会计师不能审计自己的工作,如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外部化业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业务,评估或估价业务,精算业务和簿记业务。
②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履行管理职能,如不得代行使管理或人力资源职能。
③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辩护,如: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向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根据这三项标准具体确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哪些非审计服务,不可以执行哪些非审计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被认为产生利益冲突,损害独立性标准应被禁止提供。
二、全面禁止非审计服务还是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
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立法过程中,针对非审计服务的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最极端的观点是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这种观点很少有人支持;另一种观点是无须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只要这类非审计服务事先经过审计客户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即可;最后一种观点是采取部分禁止的办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采取的就是第三种观点。萨班斯参议员在参议院会议中声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并不禁止所有非审计服务,除了九项禁止事项以外,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审计客户提供许多其他非审计服务。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报告进一步解释:法案的意图清晰地指出哪些会产生利益冲突的非审计服务,并加以禁止。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这一态度表明:该法案认为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原则上会导致利益冲突,损害审计独立性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非审计服务都会产生利益冲突,损害独立性标准,从而需要加以禁止。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样也不寻求禁止所有的非审计服务。根据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的关系,可将非审计服务分为:与审计服务密切相关的非审计服务,如内部控制报告;只能由会计师执行的非审计服务,如提供合适会计处理的建议和协助审计客户出具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注册申报书;与审计服务可以并存的非审计服务(即不产生利益冲突,不损害独立性标准),如税务服务等。一般认为,这三类非审计服务不损害独立性标准,无需禁止。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只需审计客户审计委员会事先批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