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会计》——李海波第六章 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行政事业会计》——李海波
第六章 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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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依据其来源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不包括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补助收入的拨款原则是:按预算级次预报、按支出用途领拨、按计划和事业进度拨款。划拨资金方式是由上级单位按预算对用款单位拨给资金,用款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即可使用。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它由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款项。

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需单独结报的专项资金。拨入专款的管理形式主要有:专项拨款,专项结算,结余上缴;专项拨款,结余留用;专项补助,统筹安排;专项拨款,周转使用四种形式。专项资金的领拨应遵循的原则、领报的方式与拨入经费基本上相同。对拨入的专项资金管理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结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所谓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辅助活动是指与专业业务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核算方式。经营收入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未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一节 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含义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收入的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而取得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其主要任务是在精神生产领域组织和开展各项业务及其他活动。由于其业务活动具有非生产性,因此,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耗费,主要是从财政部门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获得上级补助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予以补偿。

(2)亊业单位的收入是依法取得的。即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3)事业单位收入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由于事业单位的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走向了市场,其收入来源形式和渠道呈多元化趋势,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外,还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4)事业单位的收入具有非偿还性。即事业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后不需要偿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于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若需要偿还,则应作为“负债”处理。

二、收入的分类

事业单位的收入依据其来源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不包括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的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所谓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可以叫做“主营业务”。如文化事业单位的演出活动、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学活动、卫生事业单位的医疗保健活动、农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推广活动、水利事业单位的排灌和抗旱活动等。辅助活动是指与专业业务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事业收入处理。

(四)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单位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经营收入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若规模较大,应尽可能地进行独立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其上缴给事业单位的纯收入,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经营活动规模较小,不便或无法独立核算的,纳入到经营收入中核算。

(五)附属单位缴款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附属单位补偿上级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支出,不能作为缴款收入处理)。

(六)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七)基本建设拨款收入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专款。

三、收入的确认

事业单位应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合理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讲:

(1)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2)经营性收入应当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时予以确认。

(3)对于长期项目的确认,应当根据当年完成进度予以确认。

(4)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的数额予以确认。

(5)当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金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在收到货物及凭据时予以确认;若没有凭证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四、收入的管理

(一)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按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根据这一要求,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要规范。一般事业单位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事业单位所有资金都要通过银行账户,同时,各部门、单位在组织收入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使用省以上(含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性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目前,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外的收入增长速度很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这部分收入的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总体效益。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将各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减少使用上的盲目性,以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交纳税费

事业单位必须做好各项收入的划分工作。对财政补助收入,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事业经费科目、内容、程序,进行申报、领拨、使用、核销,并按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进行明细反映。对按规定上缴预算的收入要及时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对经营、服务性收入,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三)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率和自我发展能力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充分利用人、财、物等资源和设备,拓宽组织收入的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组织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各项收入要取之得当、用之合理,严禁乱收费、乱使用。

(五)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事业单位开展组织收入的活动,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组织收入活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益。事业单位应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第二节 拨入款项

事业单位的拨入款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下面分别介绍。

一、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数;借方登记财政补助收入的缴回数;平时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账后,本账户无余额。本账户应按“国家预算收入”“款”级账户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账户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例6-1】某事业单位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5日收到财政部门拨来的本月事业经费1000000元,根据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单”等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    1000000

(2)15日将本月份多拨的事业经费10000元缴回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补助收入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31日“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的贷方余额为120000元。年终转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补助收入 120000

 贷:事业结余      120000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应设置“上级补助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来的弥补事业开支不足的预算补助款,该账户贷方登记上级补助收入的增加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的累计数额。年终,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上级补助收入”账户应无余额。

单位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上级补助收入”账户,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上级补助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例6-2】某事业单位当年发生如下上级补助收入业务:

(1)收到上级单位拨来的弥补事业开支不足的非财政补助收入1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上级补助收入     1000000

(2)年终,将“上级补助收入”账户余额2500000元转入“结余”账户。

借:上级补助收入  2500000

 贷:结余         2500000

三、拨入专款的核算

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需单独结报的专项资金。如国家拨给科研、高校设计单位承担全国性重要科研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科研部门的专项科研费、专项奖的经费、农业部门的“丰收计划”资金等。

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专项资金。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专项拨款数;借方登记拨入专款的缴回数。平时本账户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贷方余额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账户对冲。对冲后的“拨入专款”账户的贷方余额为拨入专款结余数。若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事业单位使用,则应将其转入“事业结余”账户;若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缴回,则缴回原拨款单位。本账户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拨入专款”账户;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账户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账户对冲,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账户。其余额若归事业单位使用,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

【例6-3】某科研单位收到主管部门拨来用于R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2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拨入专款——R研究项目    250000

第三节 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及其他收入等。

一、事业收入的核算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或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余,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计入事业收入。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上缴部分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计入事业收入,其留用部分可以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实行按收支结余的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平时可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年终按该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数上缴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的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收入。但主管单位收到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而不通过本账户。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取得的收入或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借方登记收入退回数。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记入本账户贷方,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账户。平时贷方余额为事业收入累计数。期末,将本账户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事业收入”账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账户,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事业收入”账户。

实行预算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账户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事业收入”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

期末,应将“事业收入”账户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事业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例6-4】某学校收到学杂费收入5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事业收入     500000

【例6-5】某科研单位销售科研中间产品一批,单价250元,共400件,计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已收到。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事业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若上述已销科研中间产品有20件因质量问题被退货,货款5000元,增值税额为850元。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例6-6】假定某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实行按收入总额50%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20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收到新学期学杂费收入8000000元,款项当日送存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4000000

   事业收入——学杂费收入    4000000

(2)10日,学校按规定将学杂费收入的50%计4000000元送存财政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例6-7】某学校学杂费收入实行按收支结余数上缴财政专户存款办法。某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学校收取新学期学杂费收入1500000元,款项当日送存银行。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事业收入——学杂费收入  1500000

(2)30日,将本月学杂费收支余额400000元,缴存财政专户存款。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收入    4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400000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二、经营收入的核算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强调的是,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尽可能进行独立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其上缴事业单位的纯收入,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处理。有些经营活动规模较小,不便或无法独立核算的,再纳入到经营收入中核算。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如单位附属的美容美发室、浴室、食堂等,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其对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及其支出,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属于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非独立核算的各项经营收入。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取得的经营收入,借方登记冲减的营业收入。平时本账户贷方余额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时,将本账户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账户;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经营收入”账户,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退回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经营收入”账户,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经营收入”账户余额转入“经营结余”账户,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经营结余”账户。

【例6-8】某事业单位销售产品100件,每件售价300元(不含税),单位成本200元,购货单位以支票付款,该事业单位已将提货单和发票联交给购货单位,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经营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结转该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经营支出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例6-9】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交来住宿、餐饮等收入共4620元。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4620

 贷:经营收入  4620

(2)非独立核算的车队向外提供运输劳务,获得收入8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经营收入   8000

(3)非独立核算的汽车修理厂对外提供服务,获取收入23400元(一般纳税人),收进支票。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经营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核算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为了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应设置“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其借方登记减少数,反映其转入“事业结余”账户数以及发生的缴款退回数,贷方登记增加数,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该账户平肘余额在贷方,表示附属单位缴款的累计数,年终“附属单位缴款”账户余额转到有关账户后,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在实际收到附属单位缴来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如果发生缴款退回,在实际将款退还给附属机构,时,应借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年终,应将“附属单位缴款”账户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即借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结转以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例6-10】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收到所属独立核算的M单位缴来的利润100000元。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附属单位缴款——M单位 100000

(2)收到所属独立核算的R单位的分成收入500000元。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附属单位缴款——R单位 500000

(3)年终,该事业单位“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贷方余额为800000元。年终结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附属单位缴款  800000

 贷:事业结余      800000

四、其他收入的核算

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其他收入,应设置“其他收入”账户,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借方登记其他收入的退回及其期末转入“事业结余”账户中的数额,贷方登记取得的其他收入数额,该账户平时贷方余额,表示其他收入的累计余额。年终,该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以后,该账户应无余额。该账户应按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如果发生收入退回时,应借记“其他收入”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年终,应将“其他收入”账户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即借记“其他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例6-11】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收到到期兑付的债券投资的本息共计31500元,其中利息为15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5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30000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1500

同时,按成本价调整事业基金明细账: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0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0000

(2)收到上年度以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24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24000

(3)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收入15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5000

(4)收到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3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2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32000

(5)年终,将“其他收入”账户贷方余额60000元,结转“事业结余”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收入  60000

 贷:事业结余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