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会计》——李海波第十章 行政单位负债的核算
《行政事业会计》——李海波
第十章 行政单位负债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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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各项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预算款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实际上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简称。

暂存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如临时暂存资金、应付未付的款项、不明性质的资金等。临时性暂存资金是指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放于单位的一些款项,如存入的押金、保证金等;应付未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购入材料或其他物品,应付给供应单位而未付的款项。暂存款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第一节 应缴预算款

一、应缴预算款的内容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包括:

(1)行政性收费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的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

(2)罚没收入,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上缴国库的各项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等。

(3)应上缴国库的无主实物变价款。

(4)执法机关和单位追回应上缴国库的各项款。

(5)其他按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各项款。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应缴预算款,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于不足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交。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全部清缴入库。

二、应缴预算款的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在尚未上缴以前,通过“应缴预算款”账户核算。该账户贷方记应缴数,借方记已缴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本账户年终应无余额。本账户应按应缴预算款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发生应缴预算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缴预算款”账户;上缴财政部门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10-1】某行政单位发生如下应缴预算款的业务:

(1)将长期无人认领的无主暂存款1500元转作应缴预算款。

借:暂存款   1500

 贷:应缴预算款   1500

(2)收到应上缴国家的罚没款2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缴预算款   2000

(3)将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款5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缴预算款   5000

(4)将追回的赃物变价出售,收入15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应缴预算款   1500

(5)将本年应缴预算款10000元上缴财政。

借:应缴预算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第二节 暂存款

一、暂存款核算的主要内容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待结算债务,如临时暂存资金、其他应付款项、不明性质的资金以及收到外单位委托办事的资金。临时性暂存资金是指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放于单位的一些款项,如存入的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购材料或其他物品,应付给供应单位而未付的款项,暂存款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对于暂存款,应及时清理结账,应转作收入的,要及时转入收入账户,应上缴的要及时上缴,应支付的要及时支付,应报销的要及时报销,年终原则上要全部结清。对其他单位委托的数额较小的代管经费,要按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办理支付,并及时结报,事毕后全面清算结余资金交回原委托单位。

二、暂存款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及小额代管款项,应设置“暂存款”账户。发生暂存款增加时记贷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暂存款时记借方。本账户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在总账账户下,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行政单位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贷记“暂存款”账户;冲销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暂存款”账务,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

【例10-2】某行政单位发生如下暂存款业务:

(1)收到某单位欲租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而交来的押金20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暂存款    20000

(2)购入材料一批,共计2340元,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

借:库存材料 2340

 贷:暂存款    2340

(3)上月出差的林刚领取上月未领的工资450元,付给现金。

借:暂存款  450

 贷:现金    450

(4)租入固定资产单位退回固定资产,本单位扣除1500元作为租金,其余押金退还。

借:暂存款  18500

 贷:银行存款   18500

(5)以银行存款支付购料款。

借:暂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6)将长期无人认领的无主暂存款650元转作应缴预算款。

借:暂存款    650

 贷:应缴预算款   650

第三节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内容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实际上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简称。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性收费。

(3)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4)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5)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二是按确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三是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为了对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应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数,借方登记上缴财政专户数,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行政单位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

【例10-3】某行政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附加收入共计58000元。

借:银行存款          58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附加收入   58000

(2)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附加收入 58000

 贷:银行存款            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