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是指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金额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出现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的核算内容:①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核算内容;②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核算内容;③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直接划入供应商账户的核算内容;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
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出现了如下三个方面新的核算内容:①出现了将预算外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核算内容;②出现了无货币资金收入的拨入经费的核算内容,或出现了以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而非取得货币资金的拨入经费的核算内容;③出现了在确认拨入经费的同时确认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或出现了在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的同时却无货币资金支付的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出现的新的核算内容与行政单位会计出现的新的核算内容相同,其会计核算除了会计科目有所差别外,其他也类同。
第一节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概述
一、政府釆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我国近年来财政制度“三大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中的一种改革。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在国际上,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具体采购过程的制度,而且是指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在内的制度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活动管理的制度。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资金支出数可节约10%左右。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占GDP比重在10%左右。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始于1996年。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于1999年4月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2002年开始,我国正式批复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査、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轨道。
二、政府采购的作用
通过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可以从多个角度实现其作用,具体包括下面三个部分:
第一,政府采购具有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政府采购所运用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是公共资源的主要部分之一,所以通过政府采购,一方面可以直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效应,可以引导市场配合政府政策从而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市场引导作用。具体讲:①通过向一些特殊企业购买产品,这些特殊企业可以是残疾人企业、妇女企业或者少数民族企业等,从而促进残疾人、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就业;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解决部分就业问题,例如,拿到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必须接受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等。②政府可以对所采购的产品或拟建的工程,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指标和要求,不符合规定指标和要求的产品不采购,从而促进供应商朝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③政府可以对需要稳定物价的产品进行采购和吞吐,从而调节物价。例如农业产品,政府在丰收时将多余产品按合理价格收购,在歉收时按合理价格出售。
第三,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支出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作,而且形成了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而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是指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拨付方式及管理程序
(一)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拨付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金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1)全额拨付方式。这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差额拨付方式。这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3)采购卡支付方式。这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1)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2)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机关不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第三节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行政事业会计核算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给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增加了新的内容。本节主要介绍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给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带来的有关新内容,其他相关内容仍可参照本书其他章节的有关介绍。
一、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出现了如下三个方面的新的核算内容:①出现了将预算外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核算内容;②出现了无货币资金收入的拨入经费的核算内容,或出现了以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而非取得货币资金的拨入经费的核算内容;③出现了在确认拨入经费的同时确认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或出现了在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的同时却无货币资金支付的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
(1)将预算外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用预算外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当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借记“暂付款——政府采购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15-1】假定某行政单位与财政部门商定,某次货品采购采用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该行政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共计6000元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该行政单位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无货币资金收入的拨入经费的会计核算,或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而非取得货币资金的拨入经费的会计核算,以及在确认拨入经费的同时确认经费支出的会计核算,或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却无货币资金支付的经费支出的会计核算。
【例15-2】续[例15-1],财政总预算会计已将财政预算资金45000元连同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30000元共计75000元,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同划入了供应商账户。行政单位也收到了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此时,该行政单位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75000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30000
拨入经费 45000
【例15-3】续[例15-1]和[例15-2],假定该行政单位与财政部门商定,该次货品采购采用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资料不变。那么,该行政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45000
贷:拨入经费 45000
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出现的新的核算内容与行政单位会计出现的新的核算内容相同,其会计核算除了会计科目有所差别外,其他也类同。
(1)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企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用预算外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当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15-4】假定某事业单位与财政部门商定,某次固定资产采购采用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该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共计16000元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该事业单位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16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2)无货币资金收入的财政补助收入的会计核算,或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而非取得货币资金的财政补助收入的会计核算,以及在确认财政补助收入的同时确认事业支出的会计核算,或取得实物资产或劳务却无货币资金支付的事业支出的会计核算。
【例15-5】续[例15-4],财政总预算会计已将财政预算资金36000元连同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16000元共计52000元,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同划入了供应商账户。事业单位也收到了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此时,该事业单位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52000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16000
财政补助收入 36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52000
贷:固定基金 52000
【例15-6】续[例15-4]和[例15-5],假定该事业单位与财政部门商定,该次货品采购采用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资料不变,那么,该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36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 36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26000
贷:固定基金 26000
假定该事业单位应在取得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款36000元之前,已经将其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共计16000元支付给了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