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益分配概述
一、收益分配的含义
收益分配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和顺序,将净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和留存用于公司再投资的活动。其中,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也称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也是公司收益分配的一部分;留存用于公司再投资的收益也称留存利润,是指公司提取各项基金以及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它用于公司的再投资,是公司收益分配的另一部分。
收益分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影响公司的筹资和投资决策,而且涉及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仅影响公司的近期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利益。所以公司要合理组织收益分配,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以保证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收益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是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如果有的话)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年初未分配利润不能再作为计提的基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为限。
(三)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四)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收益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盈余公积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分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筹集方式的确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发放股利,多少盈余为公司所留用(称为内部筹资),因为这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
三、股利支付
(一)股利支付程序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利政策,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然后,由董事会依股利分配方案向股东宣布,并在规定的股利发放日以约定的支付方式派发。在经过上述决策程序之后,公司方可对外发布股利分配公告,具体实施分配方案。我国股利分配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一般是按年度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要经过几个重要的日期,依次为: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
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东大会通过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以及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派发股利、股权登记日、除息日、股利支付日以及派发对象等事项。
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本期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凡是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登记在册的股东(即在此日及之前持有或买入股票的股东)才有资格领取本期股利,而在这天之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即使是在股利支付日之前买入的股票,也无权领取本期分配的股利。此外,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除了分派现金股利以外,还伴随着送股或转增股,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送股或转增股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应支付的现金红利、应送的红股或转增股划到这部分股东的账上。
除息日,也称除权日,是指股利所有权与股票本身分离的日期,将股票中含有的股利分配权予以解除,即在除息日当日及以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次股利分配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的除息日通常是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由于在除息日之前的股票价格中包含了本次派发的股利,即股权登记日及以前的股票价格中包含本次派发的股利,所以通常股权登记日这天股票的价格(含权价格)较高,而自除息日起的股票价格中不包含本次派发的股利,除息日的股票价格(除权价)理论上应该低于股权登记日的价格。通常经过除权调整上市公司每股股票对应的价值,以便投资者对股价进行对比分析。
股利支付日,是公司确定的向股东正式发放股利的日期。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将股利支付给股东。
【例9-1】中国银行于2011年6月3日发布(即股利宣告日)了《中国银行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公告称该行于2011年5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分红派息方案如下: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9日。
(3)除息日:2011年6月10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30日。
(5)发放对象:截至2011年6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6元人民币(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6元人民币(税前)。
(7)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46元人民币。对于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由本行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14元人民币。
(二)股利支付的方式
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特殊情况下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支付)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因此公司在支付现金股利前需筹备充足的现金。
(2)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3)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不得已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这两种股利方式目前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
第二节 收益分配内容
一、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论
股利政策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采用何种方式发放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政策。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股利政策对公司股价或企业价值有无影响的问题,这就形成了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论。在西方,人们对股利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早,主要有两种股利理论:股利无关论与股利相关论。
(一)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股利分配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或股票价格)不会产生影响。这一理论是由资本结构的MM理论的创始人米勒与莫迪格利安尼于1961年提出的。
这一理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基础上的:①完善的竞争假设,任何一位证券交易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通过其交易活动对股票的现行价格产生明显的影响。②信息完备假设,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平等地免费获取影响股票价格的任何信息。③交易成本为零假设,证券的发行和买卖等交易活动不存在经纪人费用、交易税和其他交易成本,在利润分配与不分配或资本利得与股利之间均不存在税负差异。④理性投资者假设,每个投资者都是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者。
股利无关论的主要观点如下。
1.投资者并不关心公司股利的分配
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会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此时尽管股利较低,但需要现金的投资者可以出售股票换取现金。若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投资者又可以用现金再买入一些股票以扩大投资。也就是说,投资者对股利和资本利得并无偏好。
2.股利的支付比率不影响公司的价值
既然投资者不关心股利的分配,公司的价值就完全由其投资政策及其获利能力所决定,公司的盈余在股利和保留盈余之间的分配并不影响公司的价值,既不会使公司价值增加,也不会使公司的价值降低(即使公司有理想的投资机会而又支付了高额股利,也可以募集新股,新投资者会认可公司的投资机会)。
(二)股利相关论
股利相关论认为,公司的股利分配对公司市场价值有影响。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
1.“在手之鸟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股利收入与股票价格上涨产生的资本利得收益之间,投资者更倾向于前者。因为股利是现实的有把握的收益,而股票价格的上升与下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股利收人相比风险很大。因此,投资者更愿意购买能支付较高股利的公司股票,这样,股利政策必然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这一理论用西方的一句格言来形容就是“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所以被称为“在手之鸟论”。
2.信息传播论
这种观点认为,股利实际上给投资者传播了关于企业收益情况的信息,这一信息自然会反映在股票的价格上,因此,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是相关的。如果某一公司改变了长期以来比较稳定的股利政策,这就等于给投资者传递了公司收益情况发生变化的信息,从而会影响股票的价格。股利提高可能给投资者传递公司未来创造现金能力会增强的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反之,股利下降可能给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状况变坏的信息,该公司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
3.代理理论
企业中的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这种利益冲突关系反映在公司股利分配决策过程中表现为不同形式的代理成本:反映两类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反映股权分散情形下内部经理人员与外部分散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反映股权集中情形下控制性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股利政策有助于减缓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也就是说,股利政策相当于是协调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代理关系的一种约束机制。
该理论认为,股利的支付能够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首先,股利的支付能减少管理者对自由现金流量的支配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公司管理者的过度投资或在职消费行为,从而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其次,较多的现金股利发放,可减少内部融资,导致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公司将接受资本市场上更多的、更严格的监督,这样便可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督减少代理成本。因此,高水平的股利政策降低了企业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增加了外部融资成本,理想的股利政策应当使两种成本之和最小。
4.所得税差异理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普遍存在的税率和纳税时间的差异,资本利得收人比股利收入更有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公司应当采用低股利政策。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收入征收的税率低于对股利收入征收的税率;再者,即使两者没有税率上的差异,由于投资者对资本利得收入的纳税时间更具有弹性,投资者仍可以享受延迟纳税带来的收益差异。
二、收益分配政策
(一)影响收益分配的因素
1.法律因素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对公司股利的分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1)资本保全。即规定公司不能用筹集的经营资本发放股利。至于“资本”一词,是指公司普通股的面值还是公司普通股面值与超面值缴入资本之和,应视具体法规而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溢缴资本也不能发放股利,即股本和资本公积均不得用于发放股利。实行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具有完整的产权基础,以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积累。即规定公司股利只能从当期的利润和过去累积的留存盈利中支付。也就是说,公司股利的支付不能超过当期与过去的留存盈利之和。我国规定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必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通过,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只有当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累积数达到注册资本50%时才可以不再计提。
(3)净利润。即规定公司账面累计税后利润必须是正数才可以发放股利。以前年度的亏损必须足额弥补。
(4)偿债能力。即规定公司如要发放股利,就必须保有充分的偿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因支付股利使其失去偿债能力,则公司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能支付现金股利。
(5)超额累积利润。即规定如果公司的留存收益超过法律所认可的合理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的税款。这是因为股东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股利和资本利得,前者的税率一般大于后者,公司通过少发股利,累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我国的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未作限制性规定。
2.契约性约束
当公司以长期借款协议、债券契约、优先股协议,以及租赁合约等形式向公司外部筹资时,常常应对方的要求,接受一些关于股利支付的限制性条款。这种限制常常包括:未来股利只能用协议签订以后的新的收益支付(即限制动用以前的留存收益);流动资金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得支付股利;已获利息倍数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得支付股利。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把利润的一部分按有关条款的要求,以某种形式(如偿债基金)进行再投资,以保障借款如期归还,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因素
就公司而言,也存在一些限制股利分配的因素:
(1)变现能力。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即保有一定的现金和其他适当的流动资产,是维持其正常商品经营的重要条件。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降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公司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资产变现能力的限制。
(2)举债能力。不同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举借债务的能力有一定的差别,举债能力较强的公司往往采取较为宽松的股利政策;举债能力弱的公司,为维持企业正常的经营能力就不得不留滞利润,因而常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
(3)盈利能力。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其盈利能力的限制。一般而言,盈利能力比较强的公司,通常采取高分配的股利政策,而盈利能力较弱或不够稳定的公司,通常采取低分配的股利政策。
(4)投资机会。公司的股利政策与其所面临的新的投资机会密切相关。如果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而往往会将大部分盈余用于投资,而少发放股利;如果公司暂时缺乏良好的投资机会,则倾向于先向股东支付股利,以防止保留大量现金造成资金浪费。正因为如此,许多成长中的公司,往往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而许多处于经营收缩期的公司,却往往采取较宽松的股利政策。
(5)资本成本。与发行新股和举债筹资相比,采用留存收益作为内部筹资的方式,不需支付筹资费用,其资本成本较低。当企业筹措大量资金时,应选择比较经济的筹资渠道,以降低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常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同时,以留存收益进行筹资,还会增加股东权益资金的比重,进而提髙公司的借贷能力。
4.股东因素
股东在稳定收入、股权稀释、税负等方面的要求也会对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影响。
(1)稳定收入。公司股东的收益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对于永久性持有股票的股东来说,往往要求较为稳定的股利收人,如果公司留存较多的收益,将首先遭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而且,公司留存收益带来的新收益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资本利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与其获得不确定的未来收益,不如得到现实的确定的股利。
(2)股权稀释。公司举借新债,除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外,还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如果通过增募股本的方式筹集资金,现有股东的控制权就有可能被稀释。当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认购新股时,为防止自己的控制权降低,宁可公司不分配股利并反对募集新股。另外,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必将增加,最终将导致普通股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跌,从而,对现有的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3)税负。股票持有人获得的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所得税,在许多国家,前者的所得税税率(累进税率)高于后者的税率。因此,为了减轻税负,髙收入阶层的股东,通常愿意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将较多的盈余保留下来以作为再投资用。而且,即使对这两种收人课以相同的税率,由于对股利收人课税发生在股利分发时,而资本利得课税可递延到实际出售股票时,其资本利得的实际税负也小于股利收人的税负。与此相反,对于那些低收入阶层的股东来说,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较低,这些股东就会更重视当期的股利,而不愿冒风险去获得以后的资本利得,因而,对这类股东来说,税负并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更关心较高的股利支付率。
(二)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政策既决定给股东分配多少红利,也决定有多少净利留在公司。减少股利分配,会增加保留盈余,减少外部筹资需求。所以,公司的股利决策也就是内部筹资决策。在理财实务中,公司采用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四种。
1.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的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是MM股利无关理论。根据MM股利无关理论,在完全理想状态下的资本市场中,公司的股利政策与普通股每股市价无关,故而股利政策只需随着公司投资、融资方案的制定而自然确定。
保持目标资本结构不是指保持全部资产的负债比率,无息负债和短期借款不可能也不需要保持某种固定比率。短期负债筹资是营运资金管理问题,不是资本结构问题。
保持目标资本结构,不是指1年中始终保持同样的资本结构。利润分配后建立的目标资本结构,随着生产经营的进行会出现损益,导致股东权益的变化,使资本结构发生变化。因此,符合目标资本结构是指利润分配后(特定时点)形成的资本结构符合既定目标,而不是后续经营造成的股东权益变化形成的资本结构符合目标结构。
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应遵循四个步骤:
第一步: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低水平。
第二步: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数额。
第三步: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金数额。
第四步:投资方案所需权益资本已经满足后若有剩余盈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从以上可知,在这种政策下,股东所分得的是“剩余”的股利,体现无剩不分的原则。
【例9-2】假定商运公司2011年年末的税后净利润为900万元,2012年的预计投资所需资金1200万元,该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债务资本占40%,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200万股,无优先股。计算2011年支付给股东的剩余股利。
2012年公司投资所需的权益资金=1200×60%=720(万元)
2011年公司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900-720=180(万元)
每股股利=180÷200=0.9(元)
按照法律规定,本例可以分配的股利为810万元(900-900×10%),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分配利润,那么法律不禁止股利分配超过810万元。但本例股利分配180万元,即使以前年度有未分配利润,也只能分配股利180万元,这是由于财务限制和采用的股利分配政策导致的。另外要说明的是,明年投资需求720万元的权益资金中,包含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0万元,因为这部分资金可以长期使用。因而,在计算可分配的股利时,用净利润直接减去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即可。
剩余股利政策的优点是: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公司只将剩余的盈余用于发放股利。这样有利于保持公司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但是,采用这种政策有可能出现当年由于无剩余利润不分配股利的现象,容易造成公司效益不好、当年无盈利的错觉,对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不利。
2.固定股利政策
固定股利政策是指将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会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年度股利发放额的政策。不过,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大多数公司的盈余会随之提高。而大多数投资者也希望公司能提供足以抵消通货膨胀不利影响的股利,因此在长期通货膨胀的时期内也应提高股利发放额。
由此可知,在这种政策下,股东所分得的是“固定”的股利,体现固定不变的原则。
【例9-3】假定商运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3年提取了盈余公积之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80万元、140万元、19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无优先股。
该公司2010年经股东大会决定,采用固定股利政策,每股固定发放股利1.5元。计算该公司3年的股利。
2010年支付的股利=1.5×100=150(万元)
2011年支付的股利=1.5×100=150(万元)
2012年支付的股利=1.5×100=150(万元)
固定股利政策的优点是:公司可以避免出现由于经营不善而削减股利的情况。具体表现在:稳定的股利向市场传递着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稳定股票的价格;稳定的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而股利忽高忽低的股票,则不受股东的欢迎,股东的心理状态会受到影响,股票价格会因此而下降。
但是,稳定的股利政策不符合剩余股利理论,可能会使公司推迟某些投资方案或者暂时偏离目标资金结构;股利的支付与盈余相脱节,当盈余较低时仍要支付固定的股利,这可能导致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
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指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公司各年的股利额随公司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获得较多盈余的年份股利额高,获得盈余少的年份股利额低。
由此可知,在这种政策下,股东所分得的是“波动”的股利,体现“水涨船高”的原则。
【例9-4】仍以[例9-3]的资料为例,假设商运公司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为80%。计算该公司3年的股利发放额。
2010年支付的股利=180×80%=144(万元)
每股股利=144÷100=1.44(元)
2011年支付的股利=140×80%=112(万元)
每股股利=112÷100=1.12(元)
2012年支付的股利=190×80%=152(万元)
每股股利=152÷100=1.52(元)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的优点是:能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这才是真正公平地对待了每一位股东。但是,在这种政策下,各年的股利变动较大,极易造成公司经营不稳定的感觉,对于稳定股票价格不利。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的政策。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
由此可知,在这种政策下,股东所分得的是“低固定加额外”的股利,体现稳健加灵活的原则。
【例9-5】假定商运公司采用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每年固定发放低股利0.5元/股,2010年、2011年、2012年3年提取了盈余公积之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万元、160万元、8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无优先股。由于2011年净利润得到了较大的增长,决定增发额外股利0.6元/股。计算该公司3年发放的股利数。
2010年支付的股利=0.5×100=50(万元)
2011年支付的股利=0.5×100+0.6×100=110(万元)
2012年支付的股利=0.5×100=50(万元)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的优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公司盈余较少或投资需用较多资金时,可维持设定的较低但正常的股利,股东不会有股利跌落感;而当盈余有较大幅度增加时,则可适度增发股利,把经济繁荣的部分利益分配给股东,使他们增强对公司的信心,这有利于稳定股票的价格。这种股利政策可使股东每年至少可以得到虽然较低,但比较稳定的股利收入。但是这种政策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觉,造成额外股利也是正常股利的误判。
上述四种股利分配政策,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公司在分配股利时应借鉴其基本的原则,制定适合于公司实际情况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和回购
(一)股票股利
1.股票股利的含义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发放股票股利,不会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不会引起公司负债的增加,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产生影响。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结构发生变化。发放股票股利后,如果盈利总额与市盈率不变,会由于普通股股数增加而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降。但由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比例不变,每位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市场总价值总额仍保持不变,因而股票股利不涉及公司的现金流。
2.股票股利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股利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如上所述,发放股票股利,不增加股东权益,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结构发生变化。
【例9-4】假设商运公司有普通股300000股(公司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在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中披露的分配方案主要信息为:
每10股送3股转增3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3月9日(注:该日收盘价为30元);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3月12日(注:该日的开盘价为18.95元);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13日。
从上述公告中可知,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为每股转增0.3股,对企业而言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内项目之间的调整,对股东而言可以按照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转增股份。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上看,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与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会使股东具有相同的股份增持效果,但并未增加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此外,股票股利与转增不同的是派发的股票股利来自未分配利润,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而转增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是单独实施的,也有许多上市公司的转增方案是伴随着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一同实施的。
我国上市公司是按照面值从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该公司每10股送3股股票股利,则:
发放股票股利的股本=300000×0.3=90000(元)
即减少了未分配利润90000元,同时增加股本90000元,只改变了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不影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是改变了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构。
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300000×0.3=90000(元〉
每10股转增3股,即减少了资本公积90000元,同时增加了总股本90000元,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实施此次股利分配和转增方案后,通过发放股票股利和从资本公积转增后的股本总额变为:
股本总额=300000+90000+90000=480000(元)
转增股本后的资本公积=600000-90000=510000(元)
实施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3000000-90000=2910000(元)
商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后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化情况如表9-1所示。
从表9-1可以看出,利润分配后比利润分配前股本总额增加了180000元,分别来自股票股利从未分配利润转来的90000元和转增股本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的90000元。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发放股票股利通常是以发放前的股票市价为基础,将股票股利从留存收益项目转出,其中按照股票面额部分转至股本项目,股票市价与面值差额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项目。
【例9-7】假设商运公司有普通股30万股,每股面值1元,A、B、C三个股东分别持有50%、30%、20%,在发放股票股利前,各股东的权益情况如表9-1的原股东权益栏所示。该公司宣布增发总股数10%的股票股利,规定每10股配1新股,发行市价30元。计算分析增发股票股利后的股东权益情况。
增发股票股利的股数=300000×10%=30000(股)
增发股票股利的金额=30000×30=900000(元)
其中: 股本增加金额=30000×1=30000(元)
资本公积增加金额=30000×29=870000(元)
增发股票股利后的股东权益情况,如表9-2的增发后股东权益栏所示。
从表9-2可知,增发股票股利后的股东权益总额390万元没有发生变化,结构比例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东权益项目间作了调整,未分配利润减少了90万元。按比例分配到了各股东之间。可见,发放股票股利,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产生影响,但会发生资金在各股东权益项目间的再分配。
(2)股票股利对公司股票市价的影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如果盈利总额和市盈率不变,会由于普通股股数增加而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降;但又由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变,每位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场价值总额仍保持不变。其影响程度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的E0代表发放股票股利前的每股收益,P代表发放股票股利前的每股市价,F代表股票股利发放率。
【例9-8】假定商运公司本年盈余99万元,股本300000元,发放10%的股票股利,市盈率不变,股票股利发放前的每股市价为30元,A股东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计算发放股票股利对A股东的影响。
具体的计算分析如表9-3所示。
从表9-3可知,A股东持股总价值没有发生变化,但每股收益由3.3元下降到3元,每股市价由30元下降到27.27元。
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是单独实施发放现金股利的或股票股利的分配方案,也可以是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组合方案,或者同时伴随着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由于股票股利与转增都会增加股本数量,但每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并未改变,结果导致每股价值被稀释,从而使股票交易价格下降。
在除权(除息)日,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股票除权参考价为:
商运公司在2012年3月12日除权(除息日)的参考价为:
该公司股票当日的开盘价为18.95元,相对于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9日)的收盘价30元,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有利于使股价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股票股利对股东的作用
(1)可能得到更多的现金。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如果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会因所持股数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
(2)可能得到股价相对上升的好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有时其股价并不成比例下降,一般在发放少量股票股利(如发放率为2%〜3%)后,大体不会立即引起股价的变化。股东可能会得到股票价值相对上升的好处。
(3)可能得到股价绝对上升的好处。发放股票股利通常是成长中公司的行为,因此投资者往往认为发放股票股利预示着公司将会有较大发展,这种心理会稳定住股价甚至使股价略有上升。
(4)可能获得纳税上的好处。在股东需要现金时,还可以将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出售股票所需交纳的资本利得(价值增值部分)税率比收到现金股利所需交纳的所得税税率低。股东可能获得纳税上的好处。
4.股票股利对公司的作用
(1)可以留存较多现金。发放股票股利可使股东分享公司的盈余而无需分配现金,这使公司留存了大量现金,便于进行再投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2)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盈余和现金股利不变的情况下,发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每股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可以增加投资者信心。发放股票股利往往会向社会传递公司将会继续发展的信息,从而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
(二)股票分割
1.股票分割的含义
股票分割是指将面额较高的股票交换成面额较低的股票的行为,如将原来的一股股票交换成两股股票。股票分割不属于某种股利方式,但其所产生的效果与发放股票股利近似。在理财活动中,由于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非常接近。所以一般要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两者加以区分。比如,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机构规定,发放25%以上的股票股利即属于股票分割。
2.股票分割对公司的影响
在盈余总额和市盈率不变的情况下,股票分割时,发行在外的股数增加,使得每股面额降低,每股盈余下降;但公司价值不变,股东权益总额、权益各项目的金额及其相互间的比例也不会改变。这与发放股票股利时的情况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例9-9】商运公司原发行普通股30万股,面额3元/股,该公司现决定按1股换2股进行股票分割,该年净利润为60万元。
则: 股票分割前的每股收益=60÷30=2(元)
股票分割后的每股收益=60÷60=1(元)
具体的计算分析如表9-4分割后股东权益栏所示。
从表9-4分析可知,该公司股票分割后,股数由30万股增加到60万股,每股面额由3元下降到1.5元,每股盈余由2元下降到1元。但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各项目均未发生变化。
3.股票分割的作用
(1)吸引投资者。实行股票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股票股数降低每股市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树立形象。股票分割往往是成长中公司的行为,所以宣布股票分割后容易给人一种“公司正处于发展之中”的印象,这种有利信息会对公司有所帮助。
4.股票分割对股东的作用
(1)可能多获现金股利。只要股票分割后每股现金股利的下降幅度小于股票分割幅度,股东仍能多获现金股利。
(2)可能增加股东财富。股票分割向社会传播的有利信息和降低了的股价,可能导致购买该股票的人增加,反使其价格上升,进而增加股东财富。
公司尽管进行股票分割与发放股票股利都能达到降低股价的目的,但一般来说,只有在公司股价剧涨且预期难以下降时,才采用股票分割的办法降低股价;而在公司股价上涨幅度不大时,往往通过发放股票股利将股价维持在理想的范围之内。
相反,若公司认为自己的股票价格过低,为了提高股价,会采取反分割(也称股票合并)的措施。反分割是股票分割的相反行为,即将数股面额较低的股票合并为一股面额较高的股票。
(三)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在有多余现金时,向股东回购自己的股票,以此来代替现金股利。近年来,股票回购已成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个重要形式,尤其当避税效用显著时,股票回购就可能是股利政策的一个有效的替代方式。
1.股票回购的意义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自身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以多余现金购回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流通在外的股份减少,每股股利增加,从而会使股价上升,股东能因此获得资本利得,这相当于公司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所以,可以将股票回购看作是一种现金股利的替代方式。
(1)对股东而言,股票回购后股东得到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发放现金股利后股东需缴纳股息税。在前者低于后者的情况下,股东将得到纳税的好处。当然,这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之上的。其实,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
(2)对公司而言,进行股票回购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价值:
第一,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可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股票回购的市场反映通常是提升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第二,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量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第三,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流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的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第四,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别是如果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加速提高负债比率。
第五,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提高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第六,调整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以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公司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一种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种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奖励职工回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票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允许公司拥有西方实务中常见的库藏股。
2.股票回购的方式
股票回购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场内公开收购是指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回购。场外协议价格回购是指公司与某一类或某几类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协商来回购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与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的时间等。很明显,这一种方式的缺点就在于透明度较低。
(2)按照股票回购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随机回购、向全体股东招标回购。在资本市场上随机收购的方式最为普遍,但往往受到监督机构的严格监控。在向全体股东招标回购的方式下,回购价格通常高于当时的股票价格,具体的回购工作一般要委托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费用较高。向个别股东协商回购由于不是面向全体股东,所以必须保持回购价格的公正合理性,以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3)按照筹资方式不同,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恶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现金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现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被称为混合回购。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卖出报价。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有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利。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是1981年Ta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意愿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