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丁元霖第九章 外汇业务
《银行会计》——丁元霖
第九章 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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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汇业务概述

一、外汇概述

(一)外汇和外币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它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汇包括的内容  外汇包括:①外国货币,有纸币和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有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有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外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②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货币债权。③可以兑换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外币是外国货币的简称,它是指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外币仅仅是外汇的组成部分。最常用的是美元、英镑、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港元等。

(二)外汇的分类  外汇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外汇按来源和用途分类  它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所收付的外汇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外汇,如货款、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广告费等。非贸易外汇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以外所收付的各项外汇,如侨汇、旅游、航运、邮电、海关、银行、对外承包工程等收入和支出的外汇等。

2.外汇按交割期限分类  它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即期外汇是指即期收付的外汇,一般即期外汇交易的成交双方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远期外汇是指银行同业之间或银行与客户之间预先签订合同,商定外汇买卖数量、汇率和期限,到约定日期进行交割而收付的外汇。交割期限一般为1-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3.外汇按照形态分类  它可分为现钞和现汇。现钞是指各种外币钞票、铸币等。现汇又称转账外汇,是指用于国际汇兑和国际间非现金结算的,用以清偿国际债权债务的外汇。

(三)外汇汇率

外汇汇率简称汇率,又称汇价、牌价,它是指一种货币折算成另一种货币的比率,或是以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1.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  外汇汇率的确定,应先选用一种货币作为折合标准。根据选用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来表示外汇汇率的方法不同,汇率的标价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

(1)直接标价法  它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来折算本国货币的标价方法。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如1美元=6.60元人民币。采用直接标价法,如折合成本国货币的数量增加,说明本国货币币值下降,外国货币币值相对上升,即外汇汇率上升或本币汇率下降;反之,折合成本国货币的数量减少,说明本国货币币值上升,外国货币币值相对下降,即外汇汇率下降或本币汇率上升。外汇汇率的升降与本国货币数额增减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

(2)间接标价法  它是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作为标准来折算外国货币的标价方法。现只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间接标价法,如美国外汇的标价,1美元=1.33欧元。采用间接标价法,如折合成外国货币的数量增加,表示外国货币币值下降,本国货币的币值上升,即外汇汇率下降或本币汇率上升;反之,折合成外国货币的数量减少,表示外国货币币值上升,本国货币的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上升或本币汇率下降。外汇汇率的升降与本国货币增减变化的方向是相反的。

为了便于标价和记账,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所涉及的外币一般均以简写符号表示。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元的简写符号分别为¥、USD、J¥、€、£、HK$。其他主要外币简写符号见附录。

2.外汇汇率的分类  从银行买卖外汇的角度分,汇率可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现钞买入汇率、现钞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

(1)买入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汇买价,是指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时使用的汇率,用以计算银行买入外汇时付出的本币数。

(2)卖出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汇卖价,是指银行向客户卖出外汇时使用的汇率,用以计算银行卖出外汇时收进的本币数。

(3)现钞买入汇率  现钞买人汇率又称现钞买入价、钞买价,是指银行买入外汇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

(4)现钞卖出汇率  现钞卖出汇率又称现钞卖出价、钞卖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我国现行的现钞卖出汇率与现汇卖出汇率相同。

(5)中间汇率  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指外汇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之间的平均汇率。中间汇率通常用作企业的记账汇率。我国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间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自行计算制定本行的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现钞买入汇率。

二、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

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收付、结算的业务。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与各国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与日俱增,外汇业务将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外汇指定银行经营的外汇业务主要有:①外汇存款业务。②外汇贷款业务。③外汇汇款业务。④外汇兑换业务。⑤外汇同业拆借。⑥外汇借款业务。⑦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⑧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⑨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⑩贸易和非贸易结算。⑪外汇担保业务。⑫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⑬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三、外汇业务的记账方法

外汇业务的记账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外汇分账制和外汇统账制。

(一)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法或多种货币制,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采用原币(各种实际收付的外币)为计量单位,对每种货币的收付,各设置一套明细账和总账,平时将所收到的外币,按照不同原币,分别填制凭证、记载账目、编制报表的一种记账方法。外汇分账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用分账制的核算方法  它是指对外汇业务按币别分别建立一套独立的账务系统。对各种外币(有本位币牌价的外币)的收支,平时都以原币为记账货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每种货币各自成立账务系统,各有一整套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2.对同一币别、不同性质的货币分账核算  同一货币由于性质不同,有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之分。自由外汇是指不需经货币发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广泛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使用、流通,并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同时可作为支付手段,对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汇。记账外汇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有关贸易支付协定或贸易议定书所开立的清算账户下的外汇。此种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支付给第三国,只能用于支付締约国之间的贸易货款、从属费用和締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付款。由于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是在不同的清算方式下分别使用,它们的性质不同,在本外币的换算率上也不一样。为了准确地反映外币资金的实际周转和存储的情况,必须将两者严格区分,分账核算。

3.设置“货币兑换”账户  “货币兑换”是外汇分账制下的一个特定账户,遇有外汇交易而涉及两种货币时,需使用“货币兑换”账户,并在本位币账和外币账上同时反映,以联系和平衡不同货币之间的账务。

4.年终并表  年终决算时,应先按外币种类分别编制决算报表,再根据外币决算报表,按总行规定的年终决算牌价分别折成人民币后,汇总编制“货币兑换人民币决算报表”,以综合反映全行的资产负债状况。

实行外汇分账制,各种不同货币分设账簿报表,因而能完整反映各类外币资金的变化情况,有利于外汇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二)外汇统账制

外汇统账制又称本位币记账法、单一货币制,是指以本国货币为记账单位,各种外国货币的收支均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并逐笔注明原币金额和折合率,不专设外币账的一种记账方法。

我国银行因涉及的外汇币种多,核算要求高,一般采用外汇分账制记账。

第二节 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又称外汇兑换,是指按一定的汇率卖出一种外汇或买入一种外汇的行为,即是指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行为。

一、设置账户

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应设置“货币兑换”账户,该账户是共同类账户,用以核算采用分账制核算外汇交易所产生的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当银行买入外汇时,借记“库存现金——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银行相应付出人民币时,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库存现金——人民币”等有关账户。当银行卖出外汇时,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外币”等有关账户;银行相应收入人民币时借记“库存现金——人民币”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货币兑换”账户下的外币和人民币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和记载账簿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二、外汇交易的凭证

银行发生外汇交易业务时,均应填制外汇交易传票。外汇交易传票系一式两联套写传票,一联是借方传票,一联是贷方传票;一联用以登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另一联用以登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传票内容包括币别、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和外汇牌价等。外汇交易的借、贷方传票分别如图表9-1、图表9-2所示。

外汇交易凭证分为三种:外汇交易借方传票、外汇交易贷方传票和外汇交易套汇传票。对同一货币、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和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一套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账。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银行使用的外汇交易传票,通常设计成多联套写的传票,即一套传票中包括了某一类外汇交易业务所需的所有传票。例如,一份五联式套写传票,其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为收(付)款通知,由客户收执;第二联为外汇交易外币传票;第三联为外汇交易人民币传票;第四联为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收付款传票;第五联为统计卡。一套传票反映了一笔外汇交易业务的全部情况,既简化了手续,又防止了差错。

三、外汇交易的账户设置

银行的外汇交易业务除了应设置“货币兑换”总分类账户外,还应设置明细账。

“货币兑换”明细账是一种特定格式的账簿,它将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分别记在同一张账页上,账簿格式由买入金额、卖出金额、结存金额三栏组成,买入金额、卖出金额栏内各由外币、牌价和人民币三栏组成。买入栏外币为贷方,人民币为借方;买出栏外币为借方,人民币为贷方。结存金额栏则设借或贷外币,借或贷人民币两栏。“货币兑换”明细账应按币别设置,其格式如图表9-3所示。

买入外币(贷方)×牌价=人民币借方

卖出外币(借方)×牌价=人民币贷方

如果买入外币大于卖出外币数,则外币结余可以买入外币(贷)项数减去卖出外币(借)项数,余额为贷方外币结余数;人民币则将买入外币人民币借方数减去卖出外币人民币贷方数,等于人民币借方结存金额。结存金额以外币与人民币同时反映。由于外汇交易传票是套写传票,外币联与人民币联内容相同,所以记账时可以凭外汇交易传票记账。

“货币兑换”总账账户采用三栏式,它将外币与人民币分别登记。外币的“货币兑换”总账应于营业终了根据各户货币的货币兑换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填列,人民币的“货币兑换”总账账户则根据人民币的货币兑换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登记,然后根据上日余额分别求出本日外币和人民币的余额,记入余额栏。

四、外汇交易业务的核算

(一)结汇售汇的核算

结汇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将外汇收入按银行挂牌的汇率结售给银行。届时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人民币。售汇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要外汇,需持有效凭证,如进口合同或境外金融的支付通知等,到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购汇,银行付给企业外汇。结售汇业务在银行外汇交易业务中占有很大比重。

1.买入外汇的核算(结汇业务)  买入外汇业务包括买入外币现钞和买入现汇两种情况,其账务处理的形式是相同的,即借记“库存现金——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同时按买入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等有关账户。但使用的外汇买入汇率有钞买价和汇买价之分,必须予以充分注意。

【例】中国银行徐汇支行收到王明先生持有的2 000美元来银行兑换人民币现钞,当天该银行公布的钞买价USD100=¥656.18,办妥兑换手续,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外币                    USD2 000.00

 贷:货币兑换                       USD2 000.00

借:货币兑换(钞买价656.18%)                ¥13123.60

 贷:库存现金——人民币                   ¥13123.60

2.卖出外汇的核算(售汇业务)  卖出外汇业务包括卖出外汇现钞和卖出现汇两种情况,其账务处理形式是相同的。即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帀)账户;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外币”等有关账户。银行卖出外汇现钞和现汇的价格是相同的。

【例】中国银行徐汇支行按规定兑换给新光机械厂出国考察所需要的8 000美元现钞,收到人民币转账支票1张,金额为52 900元。当天该行公布的卖出价USD100=¥661.25,办妥兑换手续后,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活期存款——新光机械厂                ¥52 900.0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661.25%)               ¥52 900.00

借:货币兑换                         USD8 000.00

 贷:库存现金——外币                   USD8 000.00

(二)套汇的核算

套汇是指将一种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外汇的业务。我国的套汇做法原则上通过人民币核算,即通过买入一种外汇,同时卖出一种外汇的方式折算的。在账务处理上,对收入的一种外币按买入价折成人民币填制外汇交易传票,然后将折合的人民币按另一种外币的卖出价折算出另一种外币的金额,填制外汇交易传票一般来说,这两套外汇交易传票的人民币应该相等,如因折算发生尾差,可计入当期损益。

【例】工商银行静安支行根据东风公司的要求从其美元账户提取并兑换10 000欧元采用汇出汇款方式对外支付,银行买入美元现汇,卖出欧元现汇。该行当天的美元现汇买入价USD100=¥658.88,欧元卖出价EUR100=¥875.50。办妥套汇手续后,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                USD13 287.70

 贷:货币兑换                       USD13 287.7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658.88%)                ¥87 550.00

 贷:货币兑换                        ¥87 550.00

借:货币兑换(卖出价875.50%)               EUR10 000.00

 贷:汇出汇款——外币汇款                 EUR10 000.00

第三节 外汇资金清算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必然引起行与行之间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有账务往来,就有资金清单。由于外汇业务比人民币业务涉及的地域范围更广,往来双方既可能是国内行,也可能是国内行与国外联行,或国内行与外国银行,所以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清算外汇资金。在国际结算中,外汇资金的往来与清算,不仅要遵循国际惯例,还必须严格遵照有关协议、协定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和账务处理细则,遵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和清算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是银行国内总、分、支行之间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是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也是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全国联行行号的总、分、支行之间办理异地外汇资金划转往来,通过总行监督清算的,应设置“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核算。“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是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用以核算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发报行发出借方报单、收报行收到贷方报单时,记入借方;发报行发出贷方报单、收报行收到借方报单,记入贷方;余额由借贷双方共同反映。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采用总行集中销账制,即将账务划分为往户和来户两系统,由两个关系行直接往来,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核算,由总行凭发报、收报两行寄送的报单销账联,集中办理对账,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的基本凭证为联行报单,共有六种:即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外汇邮划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均为六联组成。外汇电划借方或贷方报单和外汇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各为三联,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填制。外汇业务发生时,应由发报行填写报单,邮划报单则在第一联报单上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二、第三联及附件,用联行专用信封寄收报行,第四联暂留存,第五联作往户卡片账,第六联作往户传票;电划报单则根据填报单内容向收报行拍发电文,对一式三联报单的处理如邮划报单四至六联的处理。收报行收到邮划报单第一、第二、第三联及附件后,以第一联代来户传票,第二联作来户卡片账,第三联留存;收到电文,则凭电文填制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并按邮划报单的处理一样处理电划补充报单。

每日营业终了,各行应根据当日本身填制留存的第四联报单及发报行寄来的第三联报单或自填的电划补充报单的第三联,分别币种、借贷方进行整理,并填制“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1份随报单第三联、第四联寄总行,1份留底。总行对各行寄来的“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及报单第三联、第四联审查核对无误后,加盖日期戳记,办理逐笔销账,对超过一般处理日期未销讫联,应填制未达查询书及时查询处理。

二、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指国内分、支行和海外分支机构(包括港澳地区)间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它是国内联行间办理外汇结算和外汇资金调拨的重要工具。凡是与国外联行及我国港澳地区联行开立账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时,国内银行用“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核算;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使用“联行往来”账户核算。有关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开立的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执行。“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是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用以核算国内联行与国外联行之间的外汇往来业务。国内联行发出借方报单、收到贷方报单时,记入借方;国内联行发出贷方报单、收到借方报单时,记入贷方;余额借贷双方共同反映。

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如在我方开立账户,应以国外联行为申请开户行,国内联行为接受开户行;如在对方开立账户,则以国内联行为申请开户行,国外联行为接受开户行。开户时,双方都以对方行名立户。开户后,相互寄发报单,直接往来。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报单分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两种,并根据发报行的会计分录决定。如果发报行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则填制借方报单;如果发报行的会计分录为贷记“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则填制贷方报单。报单均为一式两联,一联寄对方行,一联作传票凭以记账。接受开户行填制报单时,应注明“已借记”或“已贷记”字样;申请开户行在填制报单时,应注明“请借记”或“请贷记”字样以示区别。定期对账时,由接受开户行寄送对账单,申请开户行核对销账,并按期向接受开户行填发对账回单,表示认可。

三、代理行往来

国外代理行往来是指与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代理行间由于代理国际金融业务而发生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国外代理行往来将更为频繁,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目前,国外代理行往来根据账户设立情况的不同,主要分存放国外同业、国外同业存款和国外协定银行往来三种类型。

(一)存放国外同业

存放国外同业是指银行存放在境外账户行的外汇款项和往来业务。我国银行可根据业务和资金管理的需要,选择在资信可靠、作风良好的国外代理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日常往来款项应设置“存放国外同业”账户核算。该账户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本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款项及收付情况。存入外汇资金时,记入借方;支用外汇资金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现汇款项结存数。该账户按国外代理行设分账户。开户时,由总行集中对外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有关分支行可共同使用该账户。对日常账户往来的核算视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形式。

1.总行集中记账  一般适用于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仅有较少的业务往来,且无账户关系的情况。因与国外代理行无账户关系,故经办行需要通过此账户收付款项时,必须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逐笔划转账款,由总行办理记账业务。

2.分散记账  一般适用于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有印押关系,有一定的业务量,但无账户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业务上比总行集中记账更为紧密,并能验证来电来函的真实性,故经总行同意,经办行可以以国外代理行的名义立户记账,并根据账户的收付情况,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将头寸按规定比例拨交总行或向总行领用。

3.开立分户记账  一般适用于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有账户关系,且日常业务量频繁的情况。当经办行与国外账户发生款项收、付时,相互直接记账,但分户的每日余额应根据总行与国外账户行的约定,由国外账户行按余额全数或大数拨入总行户,经办行接到国外账户行转拨头寸通知书时,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上划总行转入总行户。

其他具体处理手续,与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的处理手续基本相同。

(二)国外同业存放

国外同业存放是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的外汇款项存放和往来业务。该种形式是银行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我国银行可根据业务和筹集管理要,选择受理资信好、经营作风正派并能接受我国银行制定的有关开户规定的国外代理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日常往来款项可设置“国外同业存放”账户核算。该账户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国外代理行以自由兑换货币存入的款项及收付情。国外代理行存入外汇资金时,记入贷方;支取外汇资金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国外银行存入现汇款项的结存数。

“国外同业存放”账户按国外银行设立分账户,其开户与记账由总行统一掌握,以便全面了解通过此账户办理资金结算的情况以及控制账户的透支,有关分支行可共同使用总行账户。经办行如与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发生收付款项时,应按款项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总行,由总行逐笔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划转。总行应按月或按旬向对方行寄送对账单,经对方行寄回对账单回单,表示双方账户核对无误。年终,对“国外同业存放”账户,不论是存款还是透支,均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及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及时通知国外开户行。

(三)国外协定银行往来

国外协定银行往来是指締约国双方银行根据双方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贸易议定书所开立的双边或单边清算货币账户,办理协定项下贸易和非贸易账务处理和资金结算的业务。对协定项下的日常往来款项可设置“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账户核算。该账户是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用以核算政府间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或贸易议定书项下的协定记账结算的资金,发生应收债权时,记入借方;发生应付债务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贷双方分别反映。本账户使用记账外汇,不能自由支付使用,不能转让给第三国使用,只能用于双边结算。银行利用该账户可以了解各协定执行情况和平衡情况,并为政府协定清算提供依据。

协定账户又称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统一由本国指定的清算银行和对方国家银行或对方国家指定的银行开立,并由清算银行集中记账。清算银行在开户时,应通知国内各有关银行;账户结束时,清算银行应通知对方银行确认,还应及时通知国内有关银行。经办行需要使用该账户收付款项时,应填写报单逐笔通过“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账户进行核算。协定银行往来业务使用的报单有“已借记请贷记通知书”和“已贷记请借记通知书”两种。对于协定账户的资金清算,应严格按照有关协定的规定,通过结转其他协定(协议)或使用现汇结清等形式办理。

第四节 外汇存款业务

外汇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持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并于以后随时或约定期限存取,银行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的一项负债业务。外汇存款是银行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银行办理外汇存款业务,一方面可以吸收和利用外汇资金,作为银行外汇贷款的资金来源,满足国家和企业使用外汇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为驻华机构、外资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提供服务,对加强国内外经济联系,促进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外汇存款根据开户对象和管理要求不同,分为甲种存款、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三类。其中甲种存款是单位存款,一般只开立外汇户;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是个人存款,可开立外汇户,也可开立外钞户。

一、单位外汇存款的核算

(一)单位外汇存款的有关规定

单位外汇存款又称甲种存款,根据银行关于单位外汇存款章程的规定,单位外汇存款的主要对象是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包括: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机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部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及经央行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等。

单位外汇存款,按存取期限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外汇活期存款按支取方法的不同,又可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外汇活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 000元的等值外汇。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机关单位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四档;三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分为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五档。外汇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 000元的等值外汇。

根据现行的规定,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元等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在存款日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之一办理外汇户存款。

(二)单位外汇存款的核算

单位外汇存款的核算分存入、支取和计息三个环节。

1.单位外汇存款开户和续存的核算  境内外企业以及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商务机构等单位申请开立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预印鉴并将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单位申请外汇定期存款时,凡从存款单位的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支款转存、或由汇入汇款或其他款项转进存入的,银行可按单位要求办理开户手续,开给外汇定期存款单;凡单位事前没有开立外汇活期存款账户而办理定期外汇存款的,单位应按照有关开户规定、申请办理开户手续,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为其开户,填发外汇定期存款单。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应根据有关凭证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1)以外币现钞存入的核算  由于单位外汇活期存款或外汇定期存款为现汇存款,因此存入时外币现钞应按套汇方法折算入账。届时借记“库存现金——外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钞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再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或“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

【例】建设银行黄浦支行收到东辛公司持有的12 000美元现钞,要求存入其外汇活期存款美元现汇户。当天钞买价USD100=¥654.25,卖出价USD100=¥662.15,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外币                      USD12 000.00

 贷:货币兑换                         USD12 000.00

借:货币兑换(钞买价654.25%)                  ¥78 510.00

 贷:货币兑换                          ¥78 510.00

借:货币兑换(卖出价662.15%)                 USD11 856.83

 贷: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东辛公司           USD11 856.83

(2)以国外汇入汇款或国内转汇存入  由于收到的是现汇,可直接办理原币转账。届时借记“汇入汇款”或“存放国外同业”或“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或“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

如汇入币种与存入币种不同时,则按当日外汇牌价套汇入账。

【例】建设银行黄浦支行收到香港汇丰银行汇入50 000港元汇款,收款人大新公司在本行开有美元现汇账户,套汇存入。当天汇买价HKD100=¥83.80,卖出价USD100=¥662.15。作分录如下:

借:汇入汇款                          HKD50 000.00

 贷:货币兑换                         HKD50 000.0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83.80%)                   ¥41 900.00

 贷:货币兑换                           ¥41 900.00

借:货币兑换(卖出价662.17%)                  USD6 327.68

 贷: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大新公司            USD6 327.68

2.单位外汇存款支取的核算单位支取外汇存款时,外汇活期存款支票户应凭签发的支票支取;外汇活期存款存折户应凭加盖预留印鉴的存折支取;外汇定期存款应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到期支取。

(1)从现汇账户支取原币现钞  当存款人从现汇账户支取原币现钞时,应通过汇买钞套汇后,支取原币现钞。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再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外币”账户。

外汇定期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不得直接提取现金,只能先转入外汇活期存款后,再从外汇活期存款中支取。

(2)以原币汇往国外或国内异地  当存款人以原币汇往国外或国内异地时,可直接通过有关的结算方法汇出。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或“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等有关账户。凡汇款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本币或等值外汇手续费。

(3)支取(付)外币与原存款货币不同  当存款人支取(付)的外币与原存款外币不同时,须经银行套汇后办理。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再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或“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等有关账户。

【例】中国银行徐汇支行接受华光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汇付账款8 000英镑给英国迪克公司,华光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银行开有美元现汇存款账户。当天汇买价USD100=¥658.49,卖出价GBP100=¥1 028.20。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                   USD12 491.61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658.49%)                 USD12 491.61

借:货币兑换                            ¥82 256.0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1 028.20%)                 ¥82 256.00

借:货币兑换                            GBP8 000.00

 贷:汇出汇款——外币                       GBP8 000.00

(4)从外汇活期存款账户转存外汇定期存款  银行办理转存定期业务时,凭存款单位开立的转账支票办理。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

3.单位外汇存款利息的核算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利息,采用余额表按季计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以原币主动入账。

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利息,按对年对月计息,不足1年或1月的零头天数折算成日息计算。存款到期,利随本清,一次计付利息。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当日利率计算利息;存款到期未办理支取,逾期部分按取款日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提前支取,按取款日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3个月以上的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应按季以原币种计提应付利息。存款到期冲销“应付利息”账户,不足部分在“利息支出”账户中列支;3个月以下的外汇定期存款不计提应付利息,直接在“利息支出”账户中核算。

【例】中国银行黄浦支行3月20日收到庆华公司存入现汇120 000美元,定期半年,年利率为1.20%,同年9月20日到期,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到银行转账支取该笔美元定期存款。支取日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60%。

(1)6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外币利息                     USD360.00

 贷:应付利息——外币利息                    USD360.00

(2)9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同6月份。该账户“应付利息”余额为720美元。

(3)11月21日支取时计算9月20日至11月21日的过期利息如下:

支取日,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庆华公司            USD120 000.00

借:应付利息——外币利息                      USD720.00

借:利息支出——外币                        USD122.00

 贷: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庆华公司           USD120 842.00

二、个人外汇存款的核算

(一)个人外汇存款的有关规定

个人外汇存款包括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乙种外汇存款的对象为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交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国专家学者、留学生等外国人,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存给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丙种外汇存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

乙种和丙种外汇存款,按存取期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外汇定期存款和个人外汇活期存款两种。个人外汇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存取。个人外汇活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汇。个人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等多种档数,采取一次存入,整存整取的办法。个人外汇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个人外汇存款的存款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形态,可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两种。现汇户是指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票据转存存款的账户;现钞户是指存款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存款的账户。银行可根据存款人存入的资金形态及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个人外汇存款的币种与单位外汇存款相同。

(二)个人外汇存款的核算

个人外汇存款的核算分存入、支取和计息三个环节。

1.个人外汇存款开户和续存的核算  个人外汇存款的申请人开立定期或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存款凭条,提供身份证明,并应书面约定存取方式。例如,书面约定凭密码支取的,需预留密码;由境外直接汇款转存时,应附开户内容,约定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银行按约定要求办理。

存款人将外币现钞存入个人外汇存款现钞户时,借记“库存现金——外币”账,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现钞户”账户,或“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现钞户”账户。

境内、境外汇入的汇款或托收的外币票据收妥存入个人外汇存款现汇户时,借记“汇入汇款——外币汇款”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现钞户”或“吸收定期存款——外币存款——现汇户”账户。

2.个人外汇存款支取的核算  个人外汇存款的存款人支取外汇存款时,须凭存折、存单、预留密码或书面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取。个人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如提前支取,需凭存款人身份证或有关单位的证明办理。外币定期存款可约定自动转存。

从个人外汇活期存款现钞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需填写取款凭条。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现钞户”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外币”账户。

个人外汇定期存款现钞户到期提取外币现钞,应同时计算应付利息,一并办理转账。

个人外汇存款现汇户各种支取业务的核算同单位外汇存款,不再重述。

3.个人外汇存款利息的核算

(1)个人外汇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个人外汇活期存款的结息日为季末20日,全年按实际天数计算,以结息日挂牌的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届时借记“利息支出——外币利息”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

当存款人要求销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利息支出——外币利息”账户,贷记“库存现金——外币”账户。

(2)个人外汇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个人外汇定期存款采取到期还本付息方法。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利率计息;存入时未办理约定自动转存手续的,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外汇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按季计提,对3个月以上存期存款计付的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账户核算,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利息支出”账户列支;对3个月以下的个人外汇定期存款计付的利息,直接通过“利息支出”账户核算。

个人外汇定期存款到期时,由存款人凭存单、预留印鉴向银行支取本息。

【例】12月20日,工商银行静安支行的储户王芸前来提取4月20日存入、今日到期的定期半年的8 000美元现钞存款的本息,该项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1.20%。

(1)6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外币利息                     USD16.00

 贷:应付利息——外币利息                    USD16.00

(2)9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外币利息                     USD24.00

 贷:应付利息——外币利息                    USD24.00

(3)10月20日,支付到期本息,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定期存款——现钞户——王芸                USD8 000.00

借:应付利息——外币利息                       USD40.00

借:利息支出——外币利息                       USD8.00

 贷:库存现金——外币                      USD8 048.00

第五节 外汇贷款业务

外汇贷款也称外汇放款,是银行外汇资金的主要运作形式,是银行将其在境外筹集的资金、在国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以及国家拨付的外汇资金贷放给具备贷款条件、需要外汇资金、能创造外汇收入和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的一项资产业务。外汇贷款对于扩大进出口贸易,支持生产和流通,提高企业创汇能力,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外汇贷款按融资方法及贷款性质不同,可分为现汇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贷款、买方信贷、银团贷款和外资贷款等。本节主要介绍现汇贷款、进出口押汇和买方信贷的核算。

一、现汇贷款的核算

现汇贷款是指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采取信用证、托收或汇款等方式,在国际市场上采购适用商品,向银行申请的额度内外汇贷款或单笔现汇贷款。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以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偿还贷款本息。企业申请使用贷款额度时,应将贷款使用期限内应付的国外费用及利息等匡算在内。现汇贷款使用的货币由贷款人选择,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并收取原币利息,目前外汇贷款币种仍以美元为主。现汇贷款期限根据业务需要划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六个档次。

(一)发放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现汇贷款时,必须提交借款申请书。银行信贷部门根据程序,进行评估,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对分次使用借款的,应逐笔订立借据。借款时,借款人应填制一式五联外汇贷款借款凭证。第一联为借款申请书、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第三联为借款凭证副本、第四联为交款通知、第五联为备查卡。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留存第一、第二联,其余交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为借款单位开立外汇贷款专户,以第二联凭证代借方传票,另编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1.直接转入借款单位的外汇存款账户  外汇存款开户单位,银行应将外汇贷款直接转入其外汇存款账户。届时借记“短期贷款——外币贷款”、“中长期贷款——外币贷款”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贷款”账户。

2.直接代贷款单位以外汇贷款对外支付  对非外汇存款开户单位,银行应于借款单位对外支付的同时,办理外汇贷款。届时借记“短期贷款——外币贷款”、“中长期贷款——外币贷款”账户,贷记“汇出汇款——汇出外币”等有关账户。

如贷款货币与对外支付货币不一致时,还应通过套汇处理。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借款单位使用现汇贷款,必须按期偿还,也可以提前偿还或分批偿还。

1.借款人以原币归还借款  借款人以原贷款货币偿还外汇贷款时,应填制支票提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借款单位预留印鉴无误后,计算出上次结息日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以便将贷款本息一并收回。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短(中长)期贷款——外币贷款”和“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或其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逾期借款的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2.借款人以人民币购汇归还借款  借款单位以人民币购汇归还外汇借款应凭外汇还本付息核准件,按还款日挂牌汇率购汇后偿还。届时以买入价折算后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短(中长)期外汇贷款——外币贷款”和“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3.借款人以贷款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归还借款  借款人以贷款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归还借款时应通过套汇核算。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其他外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买入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再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短(中长)期贷款——外币贷款”、“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三)贷款计息的核算

外汇贷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分别采用浮动利率(交易利率)、固定利率和优惠利率计息。浮动利率是指以国际金融市场现行利率加一定利差构成的利率,分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浮动。固定利率是指借款期内适用利率固定不变。优惠利率是指低于正常利率的利率。现汇贷款的计息天数,按日历年度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结息日一般为季末20日或月末20日,根据贷款合同而定。结息日计算贷款利息后,应填制“外汇贷款结息凭证”办理转账。

1.借款单位以外汇活期存款偿还利息  外汇存款的开户单位,可直接以外汇活期存款偿还贷款利息。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如借款单位一时无足够款项支付,其不足支付的部分利息记入“应收利息”账户。

2.将应收利息转为贷款本金  非外汇存款开户单位,因其没有外汇存款可供付息,故将应付的外汇贷款利息作为外汇贷款的增额处理,届时借记“短(中长)期贷款——外币贷款”账户,贷记“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二、进出口押汇的核算

(一)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资金融通。对进口押汇银行必须按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原则实施风险控制,有关贷款金额应控制在进口押汇总授信额度之内,并要求借款人所提供的单据必须单单、单证相符。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托收项下进口押汇两种。

无论是信用证项下还是托收项下提供的进口押汇,均是在银行收到有关单据,根据进口商的押汇申请,先行垫款对外支付,转而向进口商办理付款赎单手续,收回贷款,提交单据的过程。因此,进口押汇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叙做进口押汇和收回押汇垫款两个环节。

1.叙做进口押汇的核算  进口商申请进口押汇时,必须填制进口押汇申请书,并提供信托收据、贸易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进口押汇,对外付款手续。届时借记“进出口押汇——外币”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进出口押汇”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向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信用证或托收项下进出口押汇款项的发放和收回。叙做押汇时,记入借方;收回押汇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叙做进出口押汇但尚未收回的数额。该账户按申请押汇单位设明细账核算。

2.偿还押汇本息的核算  进口商向银行偿还进口押汇本息,赎取单据时,银行应抽出保管的有关凭证,并冲销卡片账,计算并扣除自进口押汇日起至进口商赎单还款日止的利息。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进出口押汇——外币”、“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二)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议付行,由该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自议付日起到预计收汇日止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出口押汇是银行预先垫款买入一笔尚未收妥的外汇,有一定的收汇风险。因此,应确保押汇项下单据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开证行、付款行资信良好,且所处国家政局、经济稳定,外汇充裕;收汇条件合理,不受限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主要包括叙做出口押汇和收回押汇垫款两个环节的核算。

1.叙做出口押汇的核算  银行在叙做出口押汇时,出口单位需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并与押汇银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审核同意后,银行按押汇之日起加上开证行或付款地合理工作日,加邮程时间,加票据期限,计算押汇之日起加上开证行或付款行合理工作日,加邮程时间,加票,据期限,计算押汇垫款利息,办理出口押汇手续。届时借记“进出口押汇——外币”;账户,贷记“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买入价折算后借记“外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

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押汇利息=票面金额×估计收到票款所需日数×年利率÷360

出口押汇贷款的实际入账金额=票据金额-押汇利息-预扣国外银行费用-本行费用

2.收款偿还押汇的核算  押汇银行收到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寄来贷方报单时,应先考核押汇时间是否合理,然后收回出口押汇款项。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进出口押汇——外币”账户。

【例】2月8日,工商银行静安支行收到东海皮革制品公司交来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和押汇申请书金额为80 000美元,经审核单据,同意叙做押汇。

(1)2月8日,银行通过计算后,当即按4.5%利率扣收20天的利息,并将—按当日挂牌汇买价USD100=¥658.40,转入该公司人民币存款户,作分录如下:

借:进出口押汇——外币——皮革制品公司                USD80 000.00

 贷:利息收入——外币利息——押汇利息收入               USD200.00

 贷:货币兑换                            USD79 800.0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658.40%)                     ¥525 403.20

 贷:吸收活期存款——皮革制品公司                   ¥525 403.20

(2)2月28日,银行收到美洲银行(开证行)的贷记报单,金额为80 200美元,其中200美元为进口商支付给议付行的银行费用,工商银行在该行开有美元账户,可分散记账。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作分录如下:

借:存放国外同业——美洲银行                     USD80 2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               USD200.00

 贷:进出口押汇——外币——皮革制品公司               USD80 000.00

三、买方信贷外汇贷款的核算

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贷款,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的费用。买方信贷的特点是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但一般只限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资本货物(如机器设备)及与贷款项目相关联的商品。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另一种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买方信贷的核算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一)对外签订协议

买方信贷总协议由总行统一对外签订。总协议下,每个项目的具体信贷协议可由总行对外签订,也可由总行授权分行,由分行对外签订。不论总行或分行对外签订协议,均由总行建立“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登记簿”,按协议商定的金额登记用款限额台账。

(二)支付定金的核算

根据协议,买方信贷一般占贸易合同总额的85%,其余15%的款项需要用现汇支付。没有现汇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可用人民币向银行购汇支付定金。借款单位以现汇支付定金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借款单位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定金时,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三)使用买方信贷的核算

借款单位使用买方信贷向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此款项系与国外贷款行签订的XX贷款协议项下支付”并按常规办理对外开证手续。进口商银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寄来的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根据信贷协议规定,向国外出口商银行发出提款通知,办理支款手续,使用买方信贷款。进口商银行总行收到出口商银行贷款起息日通知时,借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账户,贷记“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账户。并按支款金额销记“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登记簿”。

进口商银行分行收到总行买方信贷起息通知时,借记“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外币”账户,贷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账户。

“借入买方信贷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获得买方信贷后借入款项的数额及到期偿还的情况。实际使用买方信贷时,记入贷方;贷款到期归还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借入使用但尚未归还的买方信贷数额。该账户为总行专用账户。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出口国银行向本国进口商或进口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外汇贷款的转贷和收回情况。向本国进口商转贷并实际使用买方信贷时记入借方;贷款到期收回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转贷但尚未收回的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数额。该账户按使用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偿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买方信贷的贷款本息按协议规定由总行统一办理偿还。偿还贷款的时间原则上与从国内借款单位收回贷款本息的时间一致,并按出口商银行通知的起息日起息,按协议规定的利率计息。

1.进口商银行总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由于该项贷款是由总行出面借的,因此还是由总行出面归还。届时借记“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利息支出——外币利息”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2.向国内借款单位收回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本息  国内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算借款利息,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当借款单位以自有外汇偿还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外币”、“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如借款单位以人民币购汇偿还时,则按卖出价折算后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外币”、“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

第六节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是指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通过银行办理相互间由于商品交易而引起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它是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国际贸易结算可分为现汇结算和记账清算两类,以现汇结算为主。具体可分为信用证、托收和汇兑三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C)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为基础,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如图表9-4所示。

(一)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其条款的有关规定,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这一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受理与通知、审单议付和出口结汇三个环节。

1.受理与通知的核算  银行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对开证行的资信、资金、实力、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保证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表示信用证能否接受或如何修改。当确认可以接受时,即编制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将信用证正本交出口商,以便其备货出运,同时根据信用证副本编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传票,登记表外账户,以备查考。

受理信用证后,如接到国外银行通知要求修改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受益人申请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往其他行时,除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或转让手续外,其增减金额均通过“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核算,来证金额增加时记入收方,减少金额或转出信用证金额时用红字记入收方,以冲销发生额。

开证行如果预先汇入信用证项下押金,并授权银行在议付单据后加以扣抵的,议付银行可在收到汇款后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存入保证金——外币”账户。

2.审单议付的核算  国外开证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是以信用证的条款为依据,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出口公司接受信用证后,即受信用证规定条款的约束,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经与贸易合同核对无误后,即可备货装运出口,并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检验证等),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送交通知行或有关银行。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公司交来的全套单据,应按信用证条款逐项认真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即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共同内容必须一致,互相衔接,不得自相矛盾。银行审单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及运输方式,并填制“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同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银行议付寄单后,即对国外银行拥有了收款权益(或有资产),同时对出口公司也承担了付款的责任(或有负债)。在账务上销记“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同时借记“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贷记“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即(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议付的应向国外开证行收回的即(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款项。议付信用证时,记入借方;收妥出口信用证项下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已议付但尚未收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数额。

“代收即(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议付后承担的应付给国内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责任。议付信用证时,记入贷方;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银行已议付但尚耒收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款项的数额。

以上两个账户,互为对转账户。

如议付的信用证中规定部分即期、部分远期收款的,应分别核算;如议付的信用证中规定部分货款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应分别核算。

3.出口结汇的核算  出口结汇是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最后环节,是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或代为收妥出口款项后,按当日银行挂牌汇率,买入外汇,同时折算成相应的本币支付给出口单位的结算过程。通常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偿付方式、寄单办法和单据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寄单索汇。开证银行审单相符后,对外支付并与进口商办理付款赎单。出口方议付行等接到国外银行付款入账的“已贷记”或“请借记”通知书时,办理出口结汇手续。届时借记“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账户;同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外币)账户。

如该出口商仅有本币账户,则应按当日牌价折成本币结汇入账。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外币”、“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再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到纽约美洲银行(中行在该行开有“存放国外同业”账户,可分散记账)开来即期信用证1份,金额为60 000美元,受益人为上海丝绸公司。

(1)9月18日,接到即期信用证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60 000

(2)9月26日,接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增加金额2 000美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2 000

(3)10月25日,上海丝绸公司交单议付金额为62 000美元,审核单证无误后,作账务处理如下: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USD62 000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000.00

(4)11月2日,收到纽约美洲银行贷记报单,金额62 000美元,扣除300美元的议付费用后,为上海丝绸公司办理人民币结汇,当日挂牌汇买价USD100=¥658.20,予以结汇,作分录如下: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USD62 000.00

借:存放国外同业                     USD62 0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议付手续费            USD300.00

 贷:货币兑换                      USD61 700.00

借:货币兑换(买入价658.20%)               ¥406109.40

 贷:吸收活期存款"上海丝绸公司               ¥406 109.4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汇指定银行逐渐对即期信用证出口业务承做押汇,使货款有权转到银行。而出口公司可交单收汇,大大提高了出口公司资金周转的速度。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收到香港汇丰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20 000港元,受益人为上海玩具公司。

(1)3月10日,收到香港汇丰银行贷记报单,金额为20 000港元,系预付信用证项下的押金,作分录如下: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HKD20 000.00

 贷:存入保证金                       HKD20 000.00

(2)4月6日,上海玩具公司在交单的同时,提交了出口押汇申请书,要求押汇100 000港元,审核单证相符后,同意叙做押汇,当即办理押汇手续,并收取押汇息500港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 000.00

借:进出口押汇                        HKD100 000.00

借:存入保证金                        HKD20 000.00

 贷: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外币利息           HKD500.00

贷: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上海玩具公司         HKD119 500.00

(3)4月10日,收到香港汇丰银行贷记报单,共计100 800港元,其中800港元为本行收取的手续费,作分录如下: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0 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HKD12 0000.00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HKD100 800.00

 贷:进出口押汇                       HKD100 0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费用                HKD800.00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项下进口结算是指国内银行根据国内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向国外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凭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对国外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这一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审单付款两个环节。

1.开立信用证的核算  银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自身情况,酌情收取保证金,并选择信誉高、资本实力雄厚和经营能力强的国外银行作为代理行签发信用证。信用证签发后,银行即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不论即期还是远期信用证,银行均应办理转账,借记“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

“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开出信用证后,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取信用证所表明款项的权益。开出信用证时,记入借方;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款权益的信用证额度。

“开出信用证”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开出信用证后对受益人承担的保证付款的责任。开出信用证时,记入贷方;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额度。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开证申请人因故要求修改信用证时,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审核无误后,打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送国外通知行。若修改信用证金额,则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修改增额同开证分录,修改减额则作相反分录。信用证增减额均应在留底联加以批注。

2.审单付款的核算  按国际惯例,开证行接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进口单据的通知与付款。

信用证项下审单付款分为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和远期信用证审单付款两种。

(1)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分为国内审单付款和国外审单付款两种。

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国内审单付款是指开证银行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进口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编制“进口付汇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收到单据通知书和第二联承付货款确认书随同进口单据一并送交进口单位,注明对外付款日期及金额通知承付,第三联留底并按顺序排列保管。经进口方审核相符确认承付后,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条款,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并编制付款报单寄议付行或拍发电报,同时与进口单位办理付款手续。对有现汇账户的开证申请人,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对没有现汇账户的公司,则通过人民币购汇后付款。

即期信用证项下国外审单付款分为国外银行主动借记我账户、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索汇和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账户行索汇三种方式。

国外审单主动借记我账户方式是国外出口商将出口单据交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国外议付行主动借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将借记报单及单据一并寄送我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已借记报单及单据,审核无误后,即可凭此向进口单位办理付款手续,并且应加计外汇垫款利息(国外议付日到国内向进口单位收款日之间的利息),填制外币利息转账传票。对有现汇户的开证申请人,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和“利息收入——外币利息”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如进口单位没有现汇账户,则须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支付。

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索汇方式的账务处理与单到国内付款相同。

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账户行索汇的账务处理与国外审单主动借记方式相同。

(2)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银行担保,获得远期支付款项的方式。银行在收到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后,将单据连同“进口信用证通知书”送进口商确认。如果信用证规定应按货款加算远期利息的,应算出远期利息及到期日,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中注明。经进口商确认到期付款后,即办理远期汇票承兑手续,届时借记“应收承兑汇票款——外币”账户,贷记“承兑汇票——外币”账户。同时转销开证时的对转分录,借记“开出信用证——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外币”账户,并按规定在信用证到期时付款。如果议付行要求开证行在承兑后将汇票退回,开证行应照办,但到期时,必须收回汇票后才能付款。

“应收承兑汇票款”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中,承兑汇票后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取已承兑票款的权益。承兑汇票时,记入借方;进口商支付承兑汇票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对开证申请人拥有的应收已承兑汇票款的权益。

“承兑汇票”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中,承兑汇票后对国外议付行承担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的汇票金额。承兑汇票时,记入贷方;进口商支付承兑汇票款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对国外议付行承担的到期付款责任的汇票金额。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承兑汇票到期日,开证行应抽出承兑汇票,在信用证留底联注明销账日期并办理转账,会计核算与即期信用证下国内审单付款方式基本相同,会计分录略。

【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接受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向伦敦汇丰银行开出1份即期远期结合信用证,金额为20 000英镑,其中10 000英镑为即期支付,10 000英镑为远期支付,远期部分规定承兑后30天付款。

(1)3月2日,开出即期远期结合信用证,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GBP20 000.00

 贷:开出信用证                      GBP20 000.00

(2)4月12日,收到全套进口单据,审单相符后,对即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及信用证通知议付费150英镑,办理售汇付款手续,当时挂牌汇卖价GBP100=¥1 027.80,作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                       GBP20 000.00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GBP20 000.00

借:吸收活期存款——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04 321.7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1 027.80%)             ¥104 321.70

借:货币兑换                        GBP10 15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                     GBP10 150.00

(3)4月12日,承兑远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承兑汇票款                     GBP10 000.00

 贷:承兑汇票                       GBP10 000.00

(4)5月12日,远期信用证部分的10 000英镑到期,办理售汇付款手续,当时挂牌汇卖价GBP100=¥1 027.75,作分录如下:

借:承兑汇票                        GBP10 000.00

 贷:应收承兑汇票款                    GBP10 000.00

借:吸收活期存款——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02 775.00

 贷:货币兑换(卖出价1 027.75%)             ¥102 775.00

借:货币兑换                        GBP10 00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                     GBP10 000.00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开出汇票或提供索汇凭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按是否附有出口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光票托收,是不附货运单据,仅凭收款人开立的汇票办理托收,或虽有发票、收款清单等交易单据但无货运提单的,也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通常是用于收取以出口货款尾欠、样品费、各种佣金、代垫费用等各种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项以及其他非贸易结算。

(一)出口托收的核算

出口托收是指国内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在发货后将全套单据交其开户行(托收行)代办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发出托收单证  出口商根据合同备妥出口托收单据,填写“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托收银行对出口单位交来的有关单据及托收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编列顺序号,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寄国外代收银行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时,借记“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接受客户或银行同业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取贸易或非贸易项下款项的权益。接受委托时,记入借方;收妥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发出托收但尚未收妥的款项。

“出口托收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接受客户或银行同业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取贸易或非贸易项下款项的责任。接受委托时,记入贷方;收妥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发出托收但尚未收妥的款项。

以上两个账户为对转账户。

2.收妥结汇  出口托收款项一律实行收妥进账的做法,即根据国外银行的贷记报单或“授权借记通知书”办理收汇或结汇。以原币入账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结汇入账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再按汇买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借记“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账户。

(二)进口代收的核算

进口代收是指国外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在装运货物后,通过国外托收银行寄来单据,委托我国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1.收到国外寄来代收单据  我国代收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编制顺序号,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随同单据交送进口商,届时借记“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代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的权益。接受托收行委托时,记入借方;收妥款项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代收行对付款人拥有收款权益的数额。

“进口代收款项”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代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的责任。接受托收行委托时,记入贷方;收妥款项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代收行对委托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数额。

2.确认付款  进口商收到代收行交来的有关单据后,确认付款并交来进口代收单据承认书后,我代收行应办理付汇或售汇付款的手续。届时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届时借记“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贷记“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账户。

三、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境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主要用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或某些先款后货的贸易结算,单位、个人均可委托银行办理。

(一)汇出国外汇款的核算

1.汇出汇款  汇兑按其信息传递的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1)电汇或信汇的核算  单位和个人申请向国外汇款时,必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汇款人填交汇款申请书,银行接受汇款人的申请后,应按汇款要求填写信汇或电汇凭证,进行有关的账户处理。汇款人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汇款的,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汇款人购买外汇支付汇款的,应通过“货币兑换”账户处理。汇款手续费一般以人民币收取,届时借记“库存现金——人民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人民币”账户。

(2)票汇的核算  银行审核汇款人填写的《汇出汇款申请书》无误、汇款金额到账后,汇出行即可向汇款人开出一式五联票汇凭证办理转账。

汇款人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汇款的,借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

汇款人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汇款的,应通过外汇买卖账户处理,借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账户,贷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以卖出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贷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手续费的处理同电、信汇。同时,汇出行以SWIFT电文通知账户行已签发汇票。

“汇出汇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办理汇出汇款。受理汇出汇款时,记入贷方;汇入行解付汇款后与其结算汇款资金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办理汇出汇款,但尚未与汇入行结算汇款资金的数额。

2.汇款解付后的核算  国外汇入行解付汇款后,将已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寄回汇出行。汇出行收到国外汇入行的解付通知书后,抽销汇出汇款卡片账。届时借记“汇出汇款——外币汇款”账户,贷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

(二)国外汇入汇款的核算

国外汇入汇款是指以银行根据与国外联行、代理行约定,凭其以邮寄、电传或SWIFT电文等方式发送的汇款指令,解付给国内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对汇入汇款一般以收妥解付为原则,如双方有协定或代理合约规定,也可垫付头寸解付。

1.汇款的通知和转账的核算  汇入行接到国外汇出行的汇款电报、电传信汇委托书票汇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电、信汇方式应填制汇款通知书,通知收款人,票汇则只需等候收款人,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等有关账户,贷记“汇入汇款——外币汇款”账户。

“汇入汇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办理汇入汇款。收到国外汇入待解付汇款时,记入贷方;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收到,但尚未解付给收款人的汇入汇款数额。

2.汇款的解付  汇款收款人有现汇账户的,可直接借记“汇入汇款——外币汇款”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外币存款”等有关账户。收款人没有现汇账户的,应通过人民币结汇后解付。届时借记“存放国外同业——外币”账户,贷记“货币兑换”(外币)账户。然后按买入价折算后借记“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贷记“吸收活期存款——人民币存款”等有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