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税与地税的区分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税收的征收管理一般划分如表7-1所示。
第二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4)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4)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明细账.,商业企业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明细账,从而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7)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8)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9)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2.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开业日期。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
(2)账目设置情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财务人员状况。
(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除需报送上述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外,还应包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营业员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开户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了解、审核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开展系统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辅导工作。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需注意以下事项,如表7-2所示。
第三节税务登记的办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1.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2.纳税人可以不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下面一一介绍。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如表7-3所示。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如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国税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交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有:①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③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④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曰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主管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第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如图7-1所示。
四、停复业税务登记处理
停、复业税务登记流程如图7-2所示。
停、复业税务登记的核准如表7-4所示。
停业税务登记核准流程如图7-3所示。
五、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如表7-5所示。
六、税务登记证的办理、使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1个月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应出具的材料
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具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对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上述证件、资料。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即进行税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4)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税务登记证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注意如下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査。
(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税务登记证的验证、补发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为1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验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清理漏管漏征户,检查并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节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数量或改变种类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用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发票的领购过程如图7-4所示。
二、发票的填开
发票的填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如表7-6所示。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4)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三、发票的保管
开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丢失和损毁。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当天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査验后可以销毁。
四、发票的缴销
发票的缴销的相关规定如表7-7所示。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如表7-8所示。
(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表7-9所示。
六、发票的代开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者提供劳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者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税法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经营、已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开具限额、被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外埠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确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要按规定缴纳税收。
1.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发生属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业务发生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件、资料。
2.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出具的购货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五节防伪开票系统的使用
防伪开票系统主菜单包括三个子菜单:“抄税处理”、“报税资料传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
一、抄税处理
主要功能:将金税卡中本期的专用发票明细与统计数据抄到本机IC卡上。除抄本月税额的功能外,“抄税处理”菜单还提供重复抄旧税的功能。例如:本期税额已抄入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时,发现IC卡损坏无法报税,此时可以更换一张新卡到开票子系统中再次执行“抄税处理”,并可以将已结算的税额重新抄入IC卡中,具体方法如下。
1.操作步骤
(1)点击“抄税处理”菜单项,系统将根据不同的情形而给出不同的提示信息:系统首先检查是否重抄上月税务资料。如果确实由于报税不成功,需要重新抄税,请选择“确认”按钮,则系统提示“请您正确插入本机IC卡,选择确认开始抄税。”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如果本IC卡上没有税额,则系统将上月税务资料写入IC卡,否则提示“重复抄税”。
(2)若已到报税期,则系统首先提示插入本机IC卡并进行检査,若不是,则给出错误提示信息并退出该操作。这时,需用正确插入本机IC卡,才能重新进行报税操作。
(3)若上述两个问题均不存在,系统还要检查IC上一期的税务资料,提示重复抄税并退出该操作。这时,您必须持IC卡到税务局报税后,才能进行本期抄税操作。
(4)若上述三个问题均不存在,系统自动将本期税额抄写到IC卡上,并提示“发票抄税处理成功”。
2.具体说明
(1)必须在报税起始日的当天就执行本菜单的功能,即抄税写入IC卡,否则,金税卡将被锁死不能开票或进行其他日常业务处理。
(2)企业执行抄税后必须在报税期的10日内将本期的税额上报,逾期不报则系统会自动锁死,直到报税成功后才能解锁。若遇节假日则可以先到税务机关做相应授权则可顺延报税时间。
(3)如果报税不成功,可以再次执行抄税,但要保证再次抄税的IC卡上无税额,否则提示“重复抄税”。
(4)在执行本功能时,若IC卡中有领购的发票,则将自动读入金税卡。
二、报税资料传出
报税资料传出主要功能是将开票子系统数据库中的发票数据以磁盘文件形式传出本系统。具体方法如图7-5所示。
三、发票资料查询打印
发票资料査询打印主要功能是按照业务需求生成本月度销项发票的各种汇总表与明细表,以供查询和打印。发票资料査询打印的具体方法如图7-6所示。
第六节出口退税的办理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凭证
(1)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纳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再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报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其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除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二、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
第一步,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至口岸海关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通知单回执后,才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的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6个月内。
第二步,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第三步,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订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第四步,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地(市)的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第五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査。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第七步,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已向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巳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第七节税费计算、发票填制及纳税申报
—、主要税种及其要素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要素如表7-10所示。
二、税费的计算
增值税的核算公式: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单价×件数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例7-1】某企业销售A产品15件,含税单价500元,总价为7500元(15×500),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求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
不含税单价(作价税分离)=500÷(1+17%)=500÷1.17=427.3504(元)
不含税销售额=15×427.3504=6410.26(元)
销项税额=6410.26×17%=1089.74(元)
价税合计=6410.26+1089.74=7500(元)
【例7-2】某企业收到运输发票1张,总额为10000元,求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7%=700(元)
注:本题中运输发票税额计算不适用价税分离公式。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销货发票的填制
【例7-3】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XX年8月销售货物一批,有关资料如下。
购货单位:济南化工机械总厂
税务登记号:370105163149782
地址:济南堤口路86号
电话:5954481
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堤口路分理处;160200530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胶垫BRO1(F);含税单价:200元;数量300条
不含税单价:200+1.17=170.9402(元)(填人单价栏内)
金额:300×170.9402=51282.05(元)
税额:51282.05×17%=8717.95(元)
合计:60000元
销货单位: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420111178099802
地址及电话:武昌晒湖路8号;02788023433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洪山支行;17004537
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填制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表7-11所示。
(二)购货进项发票的填制
【例7-4】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XX年8月购进一批货物,有关资料如下。
销售单位:武汉晨兴化工研究所
税务登记号:420111725797389
地址及电话:武昌徐家棚168号;02786843251
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徐家棚支行;19003251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胶料2463#
单位:千克
数量:200;含税单价:165元
不含税单价:165÷1.17=141.0256(元)(填入单价栏)
金额:200×141.0256=28205.13(元)
税额:28205.13×17%=4794.87(元)
购货单位: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420111178099802
地址及电话:武昌晒湖路8号;02788023433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洪山支行;17004537
武汉陆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取得销货方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表7-12所示。
四、税务报表的填制
(一)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如表7-13所示。
税费核算项目填制方法说明:
每月月末应缴纳税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若(贷方)>(借方),应纳税。
若(贷方)<(借方),期末留抵。
(1)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出现的差额为贷方差额,本差额即为本月应缴纳的税金。
(2)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出现的差额为借方差额,说明本月缴纳的税金超过了应纳税额,本差额可作为期末留抵税额在以后月中扣抵。
(3)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月抵扣也可在以后3个月内抵扣,但必须在3个月内抵扣完毕。办理该项抵扣税款时必须得到税务主管机关的确认方能有效。
以[例7-3]、[例7-4]f据为例,8月份应交税费(国税):
销售金额销项税额公司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51282.05 8717.95 28205.134794.87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717.95-4794.87=3923.08(元)(填入国税表栏19中)
应纳地方综合税费根据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填列。
(二)附表:增值税纳税附列资料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增值税纳税附列资料申报表如表7-14、表7-15、表7-16、表7-17所示。
(三)地方税收综合税费表
地方税收综合税(费)申报表如表7-18所示。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和报表的填制
(一)销售发票的填制
【例7-5】武汉三易橡胶有限公司销售橡胶制品,货物名称:橡胶垫片,规格:BB05N,单位:条,数量:500条,单价:20元/条。开具普通发票,如表7-19所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表的填制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例7-5]中,武汉三易橡胶有限公司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表7-20所示。
填表说明:(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2)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3)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4)计算:10000+1.06=9433.96(填入表7-20中)。
2.地方税收综合税费表的填制
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综合纳税(费)申报表如表7-2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