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单位会计的概念与组织系统
一、行政单位及其会计概念
(―)行政单位的概念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是指从事国家行政工作的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部门。以某市政府为例,行政机关有市政府办公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公安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民政局、科学技术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执法权,因此也称执法机关。
(2)国家权力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称立法机关。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门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机关。
(4)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
行政单位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其职责是完成国家所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任务,即为社会再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效的服务和社会安全保障。行政单位为完成日常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为此,对行政单位来说,执行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取得和使用财政资金,使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是它们进行财务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单位会计概念与特点
行政单位会计是核算和反映各级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单位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非市场性,故一般不进行成本计算。
(2)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比,行政单位会计有现金收付、材料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核算。
(3)与事业单位会计相比,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行政单位会计组织系统
按照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拨关系,行政单位会计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1.主管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是指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行政单位。其主要任务如下:
(1)审核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汇总预算草案并及时向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经费,取得拨付经费后及时向所属各单位转拨经费。
(3)监督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4)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汇总决算草案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5)核算本单位各项资产,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核算本单位各项负债,对于应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2.二级会计单位
二级会计单位是指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行政单位。其主要任务如下:
(1)审核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汇总预算草案并及时报送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审核。
(2)根据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批准的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申请拨付经费,取得拨付经费后及时向所属各单位转拨经费。
(3)监督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4)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汇总决算草案并及时报送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审核。
(5)核算本单位各项资产,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核算本单位各项负债,对于应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或主管会计单位、上一级会计单位。
3.基层会计单位
基层会计单位是指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行政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其主要任务如下:
(1)编制本单位预算,并及时报送上一级会计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经费。
(3)监督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4)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并及时报送上一级会计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5)核算本单位各项资产,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核算本单位各项负债,对于应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或上一级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二节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会计科目表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共11章63条,分为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会计报表和附则。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2)规定了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类。
(3)规定了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4)规定了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二、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表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是对行政单位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行政单位会计设置账户、核算和归集经济业务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査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依据。按照行政单位会计要素的类别,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可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五类。各级行政单位统一适用的会计科目表如表10-1所示。
行政单位使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2)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3)各行政单位在全国统一的总账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