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暂存款和与上级往来
一、暂存款
暂存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与各预算单位之间,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暂存款属于待结算的款项,结算时可能需要退还,也可能会转作收入。暂存款必须及时清理,不能长期挂账。
为核算暂存款业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置“暂存款”科目。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项。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例19-1】某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发生如下暂存款业务:
(1)基金预算存款科目收到某单位性质不明的缴款5000元,列作暂存。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5000
贷:暂存款——某单位 5000
(2)上述性质不明的款项中,有4000元是罚没收入,转作基金预算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某单位 4000
贷:基金预算收入 4000
(3)性质不清的款项中,另1000元是错收的罚款,需退还被罚者。经核准后,办理退库。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某单位 1000
贷: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1000
二、与上级往来
与上级往来是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之间由于财政资金的周转调度以及预算补助、上解结算等事项而形成的待结算款项。一是本级财政因资金调度困难向上级财政借入财政周转款项;二是在财政体制年终结算中发生的本级财政应上解款项或上级财政应补助款项等。
为核算与上级往来业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置“与上级往来”科目。总预算会计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计算出体制结算中应上交上级财政的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归还借款、计算出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财政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时,以及将向上级财政借入的财政周转款项转作收入时,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例19-2】某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发生如下与上级往来业务:
(1)向省财政借入一般预算款项1000000元,款项存入国库存款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1000000
贷:与上级往来——一般预算款项 1000000
(2)将上述借款中的500000元归还省财政厅,另外,经省财政厅同意500000元转作本市预算补助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一般预算款项 500000
贷:国库存款 500000
借:与上级往来——一般预算款项 500000
贷:补助收入 500000
上述暂存款和与上级往来都是一级财政的待清算款项,暂存款的业务一般发生在一级财政与有关单位之间,与上级往来的业务则发生在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之间。
第二节 借入款与借入财政周转金
一、借入款
借入款是指按法定程序和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即指中央财政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财政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借款、向国际组织借款、其他国外借款、发行国库券等。债务收入主要用于弥补预算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额即赤字。为了核算借入款业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置”借入款”科目。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按规定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科目;到期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借入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本金。本科目应按债务收入的种类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例19-3】中央财政发生如下借款业务: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在国内发行1年期国库券80亿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8000000000
贷:借入款——国内债务——某种类国债 8000000000
(2)上述中央财政发行1年期国库券80亿元到期,同时支付利息1000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借入款——某种类国债 8000000000
一般预算支出 10000000
贷: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8010000000
应当指出,在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政府从国内外取得的债务收入列入收入分类科目中的“债务收入”科目反映,即债务收入也是收入。但财政总预算会计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债务收入作为负债进行核算,而不是作为收入进行核算,这是两者在反映债务收入上的不同。
我国自1998年起,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独列示债务预算收支科目,与一般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并列。自2010年起,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不再单独列示债务预算收支科目。
二、借入财政周转金
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有偿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借入财政周转金业务与借出财政周转金的业务相对应。
为核算借入财政周转金业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置“借入财政周转金”科目。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财政周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借入财政周转金”科目;归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该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额。
【例19-4】某市财政发生如下业务:
(1)向省财政借入财政周转金500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财政周转金存款 5000000
贷:借入财政周转金 5000000
(2)归还省财政周转金300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借入财政周转金 3000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财政周转金存款 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