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单位的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各单位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髙效、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必须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并明确规定他们的职责,这都是设计会计制度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但首先要研究的是会计机构设置问题。
设置会计机构,既要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又要与各单位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对各单位设置会计机构作了规定。根据《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的规定,各单位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予以决定。
一、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和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一)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遒循的原则
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会计机构设置要与各单位的规模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按单位规模大小或级别高低,设置为处、科、股、室或者设置为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是在同一部门,都是由会计人员来完成的,因此许多单位将这两项工作合并设置一个机构,称为“财务部(处、科、股、室等)”或“财会部(处、科、股、室等)”;也有的单位将计划职能也并入财务部门,统称为“计划财务部”;也有的单位将资金和财务并入一个部门,称“资金财务部”,将会计独立称为“会计部”。
2. 会计机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率的原则
设置会计机构,是为了完成会计任务,加强会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会计机构的设置也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反对机构臃肿重叠、人浮于事。会计机构内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岗定编,确定合适的会计人员,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会计工作。
3. 会计机构设置应注意专业分工原则
每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内部,对会计人员都应根据会计业务的不同进行明确的分工。比如有的负责现金管理,有的负责成本核算,有的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等。每一项分工都要有明确的职责,以利于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高工作质量。
4. 会计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会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内部牵制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因此,每个单位在设置会计机构时都应考虑加强内部控制的要求,各会计人员之间,既要做到分工负责,又要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防止出现差错和舞弊。
(二)会计机构内部组织方式设计
以企业为例,会计机构内部组织方式一般的情况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如工业企业的车间、商业企业的柜组等,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核算人员;二级单位规模较大的,也可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按此要求,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视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有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情况。
采用集中核算组织形式,经济业务的明细核算、总分类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各有关项目的考核分析等会计工作,集中由企业总部会计机构进行;其他职能部门、车间、仓库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只负责登记原始记录和填制原始凭证,经初步整理,为企业总部会计机构进一步核算提供资料。
采用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就是把某些业务的凭证整理、明细核算、有关会计报表,特别是适应企业内部单位日常管理需要的内部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分散到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车间、部门进行,如材料的明细核算由供应部门及其所属的仓库进行;但总分类核算、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仍由企业总部会计机构集中进行,总部会计机构还应对企业内部各单位的会计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往往对某些会计业务采用集中核算,而对另一些业务又采用非集中核算。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应由企业总部会计机构集中办理。
企业与下属单位之间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也可采用集中核算与非集中核算两种组织形式。如果下属单位是独立核算单位,这个企业采用的就是实行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如果下属单位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也称为报账制单位),这个企业采用的就是集中核算组织形式。
二、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如果一个单位的经营规模比较小,会计业务工作量也比较少,或者由于单位组织结构等原因,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但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目的是强化会计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人员放在哪个机构,要根据各单位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决定,有的放在总务部门,也有的放在办公室等。
三、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性的服务机构。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 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相关经济业务。
3. 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第二节 会计岗位设计与会计人员配备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会计从业资格问题作出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这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汁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条件,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会计法》和有关文件对会计从业资格条件都作了相关规定。
1.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作了详细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基本条件是每一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凡是希望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但是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免考“会计基础”与“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这里所说的相关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2. 注册登记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 登记程序及受理登记的管理部门。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一般而言,这些单位或部门是指财政部门的会计处(科、股),或财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如会计服务中心或会计管理中心等。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可能有两种情况,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调动、不同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调动。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如果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
财政部于1998年1月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同时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给予警告、吊销证书等处分,以此保证会计人员自觉执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和会计深化改革的需要。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4.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行为的处罚
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要求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出。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的。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一)会计专业职务的种类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汁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汁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的基本规定是: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与此同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区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工作经历等)及其基本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1.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职责
1. 会计员
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 助理会计师
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汁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 会计师
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4. 高级会计师
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
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并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分工
会计工作岗位设计,就是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位会计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在会计电算化的环境中,会计工作岗位可以分为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是指不考虑会计电算化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应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而电算化会计工作岗位是专门针对电算化环境后应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
(一)基本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为了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将会计部门的工作分为若干岗位,并且为每个岗位规定相应的职责和要求。以企业为例,独立设置的会计机构一般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要求如下。
1. 总账报表岗位
负责总账的登记,并与有关的日记账和明细账相核对;进行总账余额的试算平衡,编制资产负债表,并与其他会计报表进行核对;保管会计档案,进行企业财务情况的综合分析,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财务预测,制定或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
2. 出纳岗位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签发支票所用印章;制定或参与制定货币资金计划。
3. 结算岗位
办理企业与供应、购买等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结算制度和信贷制度的情况;制定或参与制定信用标准。结算岗位可以进一步分为:专门管理与核算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结算岗位、专门管理与核算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结算岗位。
4. 职工薪酬核算岗位
负责计算职工的各种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各项支出等;办理与职工的工资结算,并进行有关的明细核算,分析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控制工资总额支出;参与制定工资总额计划。在由各车间、部门的工资员分散计算和发放工资的组织方式下,还应协助企业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车间、部门的工资计算和发放工作。
5. 固定资产核算岗位
负责审核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内部转移、租赁、清理的凭证;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编制有关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报表;分析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的使用效果;参与制定固定资产重置、更新和修理计划;指导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6. 材料核算岗位
负责审核材料采购的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进行材料采购收发结存的明细核算;参与库存材料清查;分析采购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成本超支、节约情况和储备资金占用情况,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材料资金占用;参与制定材料采购资金计划和材料计划成本;指导和监督供应部门、材料仓库和使用材料的车间、部门的材料核算情况。
7. 成本计算岗位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消耗定额和计量检验制度;改进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各项费用开支;参与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清查;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报表;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控制产品成本和生产资金占用;进行成本预测,制定成本计划,配合成本分口分级管理将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指导、监督和组织各部门、车间、班组的成本核算和厂内经济核算工作。
8. 销售和利润核算岗位
负责审核产成品收发、销售和营业外收支凭证;参与产成品清查;进行产成品、销售和利润的明细核算;计算应交税金,进行利润分配,编制利润表;分析成品资金的占用情况,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参与市场预测,制定或参与制定销售和利润计划。
9. 资金岗位
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随时了解、掌握资金市场动态,为企业筹集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要不断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还应负责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在上述岗位中,一般地说,总账报表、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资金、销售和利润等岗位应当集中设立在财务部门。材料核算、工资核算、结算等岗位可以根据企业核算体制的具体情况或者集中设在财务部门,或者分别设在其他有关部门,如材料核算岗位可以设在供应部门,工资核算岗位可以设在劳动工资部门,结算岗位中的购料结算岗位设在供应部门,而销售结算岗位则设在销售部门。至于出纳岗位则应当统一设在财务部门,以便于对现金流量进行统一控制与调度,对企业的下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建立备用金制度。
上述各个岗位,企业还要根据内部核算体制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连接制度,这种连接制度主要体现在凭证的传递与流转过程之中。企业在设计会计制度时要明白无误地勾画出这种凭证的流程图,明确各个岗位应当对此承担的责任,以使会计核算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会计电算化的岗位设置
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以作如下设置。
1. 电算主管岗位
电算主管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对电算主管的知识能力要求比较高,担任电算主管的人员既要具备扎实深厚的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又要掌握计算机知识及技能,还要具有相关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独立设立此岗位。
2. 数据输入(输出)及处理岗位
数据输入(输出)及处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输人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担任本岗位的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最起码的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的水平,还要掌握基本的会计基础知识。本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计算机键盘的操作十分娴熟,能既快速又准确地输人各种数据。为了节省人力资源,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数据输入(输出)及处理工作。
3. 审核记账岗位
审核记账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位的知识能力要求高于数据输入(输出)及处理岗位,要求具备一定深度的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同时掌握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能,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本岗位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 电算维护岗位
电算维护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电算维护岗位对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及技能要求比较高,担任本岗位的人员在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水平的基础上,还要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的培训。此外,他们还要掌握基本的会计基础知识及技能。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独立设立此岗位。
5. 电算审查岗位
电算审查岗位主要职责是从纯粹的计算机技术角度出发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相关操作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担任电算审查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扎实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能,应当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的水平,同时具备较扎实的会计知识及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此岗位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独立设立此岗位。
6. 数据分析岗位
数据分析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独立设立此岗位,也可以由主管会计兼任。
7. 软件开发及维护岗位
如果会计电算化软件由本单位自行开发,可以单独设置软件开发岗位,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开发会计电算化软件,同时不断根据要求对已经运行的软件进行升级换代。对电算化软件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及时排除电算化软件运行中的故障。
在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电算化会计岗位进行合理划分及必要调整。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以交叉设置。岗位设定以后,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小型企业单位在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相关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三)会计工作岗位的分工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按照内部牵制原则,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中不相容的业务不得由同一会计人员执行,这又可表述为钱、账、物的分管制度。这是保护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安全,会计人员顺利工作的必要措施。
此外,在上述岗位设定以后,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这一方面能使会计人员较多地熟悉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还可在促使各岗位会计人员相互配合、协调工作方面发挥作用。
(四)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对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 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1)内部牵制制度的具体体现。内部牵制制度涉及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方面面,以下仅仅列举现金、材料物资、工资核算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设计。
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中,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
在材料物资的核算管理中,单位购人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账手续,仓库人员验收入库,记账人员登记入账。发出材料时,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人员发料,记账人员记账。
在单位的工资计算和发放工作中,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上述业务,均不得一人兼办。
(2)有关出纳员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在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条规定,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既管钱又记账,就会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3)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意义。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一些单位认为,实行内部牵制制度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对内部牵制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任意简化;还有的单位因会计人员和业务少,认为不具备实行钱账分管的条件。对内部牵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和行动上的不重视,造成一些单位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会计秩序混乱,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3.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以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替代人工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决策的过程。严格的会汁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是会计电算化信息真实可靠的保证。同吋,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制度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内外许多会计电算化实践表明,会计电算化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完全应了一句英语俚语"Rubbishin,Rubbishout"(垃圾输人,垃圾输出)。实事求是地讲,计算机本身处理出错概率较低,但人为造成出错和人为舞弊却有增无减,而且一旦出现人为出错及舞弊,往往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制定严格的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是防范会计电算化人为出错及舞弊的有效途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两方面。
(1)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授权制度: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密码制度: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审核制度: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必须经过审核以后才能够登记机内账簿。防止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退出制度: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和辅助设备电源。
登记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2)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单位中电算化的计算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联网,不允许擅自将电算化的计算机擅自横向联网扩容,也不允许已按规定范围连接内网的电算化计算机再拨号连接国际互联网。杜绝在电算化计算机上运用与工作无关的外来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外单位未经检测的软盘和数据一律不准上网上机,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对网络系统造成毁灭性破坏。
机房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原有的安装位置,新配置的计算机设备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必须按设备的操作规程正常使用设备。
数据安全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计算机操作权限进行规范操作,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删除或修改电脑数据,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如有错误数据需要删除或修改,应严格按错误数据的修改程序报批实行。工作人员要每日检查数据备份等情况,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对于关键性的操作,如数据切换、清理等,必须要事先报告,并经处室领导批准。
软件升级改版制度: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故障排除制度: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应按规定的程序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排除故障,故障排除过程中应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完整。无关人员、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擅动电算化的计算机。
病毒防治制度: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的设置
对于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于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该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都是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具体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重要作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仅对于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对于加强经营管理等也十分有益。相反,如果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用不当,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仅会影响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任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影响重大,对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等在一个单位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关系重大,对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关系重大。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政治素质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不能遵纪守法,必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大胆地去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可能大胆地坚持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会计工作时时要与“钱”、“物”打交道,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来讲,要全面组织和负责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对其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也就更加必要。
3. 工作经历
会计工作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的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要求“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后者要求“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可以说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最低要求。
4. 政策业务水平
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有关法律、规章有联系。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尤其是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否则,不但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还会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上违法违规的“误区”,给单位和个人带来危险的后果。
会计工作又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过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作为一个单位会计匸作具体组织领导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如果没有过硬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业务水平,将很难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
5. 组织能力
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更重要的是要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6. 身体条件
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掌握这些条件和标准。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总会计师具体负责会计机构的各项工作。
(2)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会计机构的内部分工,合理协调各岗位工作,并考核。
(4)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资料认真组织编制年、季、月的财务成本计划和筹资计划,并监督执行。
(5)参与拟定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6)参与本单位的财务预测和经营决策。
(7)熟悉本单位各部门的经营活动,定期开展财务成果分析,并协助总经理、总会计师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8)协调本单位与外部经济管理部门的财务关系,定期沟通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加强核算工作,不断采用现代化核算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10)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定资金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11)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
(12)组织编制会计决算报告,检查各项财务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13)审查会计事项,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严防手续不清、责任不明和会计管理混乱现象。
(14)协助总经理、总会计师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15)监督本单位财产物资合理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协助有关人员进行清点。对超储积压、盘盈、盘亏、损失浪费等现象,协助査找原因,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6)负责监交会计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设置
(一)总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当然,《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会计法》并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事业单位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成为企业走向市场,其余也将成为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格局将被打破。对于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主要应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
对于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问题,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干部配备受人员编制、职位设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定。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
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利于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应有作用。《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四)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 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主要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髙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 总会计师的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六、确立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会计法》的有关条文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也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在法律制度上为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一)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义务
《会计法》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义务。
1.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意味着单位负责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单位负责人不得非法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2)其他部门和人员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时,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予以制止,以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所赋予的职权。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办事时,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纠正。
(4)单位负责人有义务采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建议,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
2.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所谓授意,是指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己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意图告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暗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不良意图进行会计处理的故意行为。
所谓指使,是指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故意行为。
所谓强令,是指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反对,以行政命令等方式强行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行为。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根据这一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的典型例子如下。
(1)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4)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
(5)公款私存,截留利息收入。
(6)隐瞒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7)随意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8)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9)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10)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11)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变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等。
对于这类违法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也应当拒绝办理。否则,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属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有权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例如,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如果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单位负责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培训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我国目前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必要的外部力量,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 熟悉法规
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遵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 依法办事
按照《会计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 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 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 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会计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因此,必须严守秘密。泄密,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为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随意向外界泄露商业秘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1. 会计人责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髙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中、髙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对。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 对培训单位的管理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高等院校、会计学术团体和社会办学力量的支持。由于会计专业性、政策性强,注重实务与操作,因此,需要对社会办学力量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