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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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孕妇,将参加9月6日的全国会计职称中级考试。我在网上看到孕妇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成绩,但是我咨询了苏州市财政局,回答是没有相关政策,我在江苏省财政局的网站上也没有找到相关内容,我想请问该政策是不是对江苏省不适用。 另外,我在网上看到的信息是孕妇生产前后60天才符合申请条件,我现在虽然只有5个月,但是因为胆囊炎住院,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请。

答:根据《关于调整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事宜的通知》(会考【2008】37号)的精神,有足够证明因怀孕生产原因(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60天内),不能参加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长一年;参加2009年度考试时可免收相应的报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