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该等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贵公司的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