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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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债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四节人身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