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一份判决书寄到了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丁明霞的手上,根据改判结果,曾来该院申诉的本省泰兴市人焦建国将能如愿拿回自己10余万元的合伙出资款。
办理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又浮现在丁明霞眼前。
2000年9月30日,泰兴市张桥镇的焦建国与丁娟、封保亚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3人合伙经营一辆亚星汽车,从事泰兴市永安镇至上海的客运服务。客车及线路营运权作价42万元,分为3股,每股14万元,由丁娟、封保亚持2股,焦建国持1股。协议同时约定,自参营日起,丁娟、封保亚每月与焦建国进行结账分红,如长期不按月结账分红,焦建国有权退伙。当天,焦建国即付清了14万元,并于10月1日上车参加营运。
然而合伙期间,丁、封二人并没有遵照协议按月与焦建国结账,多次要求退伙无果的焦建国遂于2001年6月,扣留了营运中的亚星汽车及营运手续,并于2001年7月向泰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终止合伙关系,退还入伙款,并按账分红。与此同时,2001年8月17日,丁、封二人也向泰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焦建国返还车辆及营运手续,并赔偿相应损失。当月,经丁、封二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将车辆及营运手续交给了丁娟、封保亚。同年11月,泰兴市法院以三位合伙人之间因账务起纠纷,却没有提供具体经营账册及结账清单,无核查依据为由,裁定驳回焦建国的诉讼请求,并于2002年3月,判决支持丁、封二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先后向多个部门申诉无果的焦建国经人指点,走进了泰州市检察院的大门。随后,泰州市检察院将此案转交靖江市检察院办理。“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要公正客观地对待。”受理案件后,靖江市检察院的经办人员多次驱车泰兴,调阅案卷,核查证据,终于发现:尽管焦建国起诉时没有提供具体经营账册,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即2001年8月3日,三个合伙人曾对合伙期间的账务进行了核对,并形成了结账记录,三方签字认可。而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并未将结账记录当庭质证,即认定:“三个合伙人之间的账务纠纷,没有提供具体经营账册及结账清单,没有查核依据。”并且该案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合伙纠纷,而不是合伙账务纠纷。就此,靖江市检察院认定原审裁定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4月提请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同年6月,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指令泰兴法院再审。
今年1月13日,泰兴市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定,终止焦建国与丁娟、封保亚之间的合伙关系,并在扣除经营亏损后,判决丁娟、封保亚给付焦建国合伙出资款10余万元。经过近5年的奔波,几乎陷入绝望的焦建国终于讨回了“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