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以来,在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维护档案安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不知《档案法》,无视《档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加强《档案法》的学习和理解,本版特从今日起开辟《法制信箱》栏目,通过剖析违反《档案法》的典型案例和有关“法说档案”、“档案执法”方面的文章,教育和帮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档案法》,自觉维护《档案法》,模范遵守《档案法》。欢迎读者参与评论,各抒己见。
年前,四川省查处的两起销毁会计档案案件,是《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该类案件中影响较大的案件。其中有些发人深省的地方,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川省大竹县中医院收费员周某,在担任收费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其经手的病人预交款21000元购买足球彩票。为逃避院内查处,周某窜至医院财务科盗取其领取的票据存根记录,但因资料太多无法找到,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档案柜内的票据。经清点,档案柜内2002年和2003年会计凭证220余册及相关的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被烧毁,涉及流动资金4450多万元。该案由大竹县检察院提出公诉,县法院审理后,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无独有偶,1999年,陈某、刘某分别担任宣汉县日杂商店经理、会计,后刘某又兼任出纳。2001年至2002年,宣汉县日杂商店实行企业改制,经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宣汉县日杂公司批准,由陈、刘代表企业出面主持,将商店的12个门市卖掉,共获卖房款147万余元,另收取宣汉县建设银行租用门市租金10万元,共计金额150余万元。后对职工分别按人均4.1万元的费用进行安置。2003年6月的一天,陈、刘两人擅自决定,在刘某家将刘经手的日杂商店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烧毁,涉及金额达150余万元。2004年6月4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判决陈、刘二人犯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单处陈某罚金4万元、单处刘某罚金3万元。
两起销毁会计档案案件开庭审理后,均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笔者认为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擅自销毁档案行为,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会计档案的保护规定是明确和完善的,而且是严厉的。
2、两案侵犯的客体是档案的安全,他们违反了《档案法》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档案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章,对此应当时刻提高警惕,决不可掉以轻心。应建立健全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定,增强档案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可能造成危害档案安全的隐患,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档案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对违法案件理应义不容辞、理直气壮地去查处。只有认真查处违法案件,《档案法》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
4、会计档案不能由财务部门保管,而必须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这不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需要,更是反贪污斗争、堵塞财务管理漏洞的需要,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预防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几年来,为了逃避国家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的目的,涉及销毁国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会计档案的案例屡屡发生,且有逐渐增多趋势。各级公检法部门加大力度对侵害档案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容忽视的是,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监督活动却没有到位,维护档案管理秩序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脱节。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此为鉴,防患于未然,只有全面正确履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加大涉档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力度,才能有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加快依法治档进程。
【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郭奎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