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购车现形记

最近,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对某公益性企业进行了绩效审计。审计人员在审阅往来账时,发现有一笔2008年1月8日借出款37万元。查看记账凭证,后面附有一张请款报告,记载着A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向该公益性企业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料(A企业是此次审计该公益性企业原下属大集体企业,2005年已改制为民营企业)。看了此请款报告,审计人员不仅产生怀疑:一月份正值冬季,A企业是在夏季生产,冬季处于停产期,不需要原料款!而在查看往来账的减少方后更觉蹊跷:A企业已于2008年2月14日将借款归还。查看记账凭证,附有一张A企业与该公益性企业签订的抹账协议:A企业以全新2.5排气量的丰田皇冠小汽车抵顶所欠37万元借款。带着此疑点,审计人员延伸到A企业和交警部门调查,了解到该车是新购车辆,牌照落在该公益性企业。上述事实,恰恰验证了审计人员对该公益性企业以顶账名义变相购车的审计判断。于是,审计人员找到了该公益性企业的法人代表核实,在无法推脱的事实面前,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只得承认:由于企业是公益性企业,按规定购置的小轿车应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而当时企业亏损,不允许购车。为达到购车的目的,想到了以签订虚假顶账协议的方式变相购车,以掩人耳目。

审计查证工作并未到此结束。在证实上述问题后,审计人员又联想到,该单位资金特别紧张,甚至严重亏损,可单位领导却不断更新办公用车,都说是顶账来的,车到底是不是抵账来的呢?审计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该企业用这一相同手法,先后七次与不同个人和企业签订抹账协议,变相购买轿车五辆,价值达212.5万元。至此,该公益性企业变相购车的问题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来源:中国财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