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省政府法制办成功地协调了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平息了多年来的矛盾冲突,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此案的办理,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具有典型意义。
一、争议起因
1994年,武汉市某乡政府为了响应上级号召,申请在某村立项兴建大酒店,并与投资公司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了转让面积及转让价格。1998年,武汉市政府为投资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村民委员会与投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已办证土地转让费余款作了约定。由于投资公司一直未能付清余款,村民委员会遂以市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由,于2006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某区法院审理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进行过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意见不能统一,区法院遂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定,以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村民委员会于是就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政府为投资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办案过程
1、查明案情。我们受理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经复议审查发现,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尚未付清的土地转让费余款,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节省诉讼费。案情并不复杂,矛盾却是十分尖锐。据调查了解,村民委员会曾与投资公司产生过激烈的冲突,发生了部分村民阻挠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砸毁公司财物,破坏公司道路交通,公司人员打伤村干部的事件。虽经区、乡政府多次协调,但双方一直处于对立状态,给当地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
2、分清是非。本案争议的原因,一方面土地在不断地升值,村集体没有享受到土地升值的好处,相反原土地转让费多年来一直未到位,产生不平衡心理,寻求解决的办法。另一方面,原土地转让协议是由乡政府代村集体签订的,土地转让的程序也不够完善,为村民寻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借口。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法合理解决,矛盾还将有可能激化。
3、积极调解。为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发生一些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办案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先后三次召集区、乡政府有关人员及村委会干部和投资公司负责人,积极采用行政调解的方法,召开多方调解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促成村民委员会和投资公司达成协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提高了土地转让金,同时考虑到投资方资金周转困难,在付款时间和方式上给予一定的宽限,保证了双方的利益。
4、平息讼争。上述协调意见得到了很好执行,在区、乡政府的组织下,并邀省政府法制办见证,投资公司首期土地转让金已提前支付给了村民委员会。目前,双方的矛盾冲突已基本得到平息,并本着和谐友好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努力为投资公司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投资公司积极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当地群众的就业服务提供一定的方便。
三、办案体会
本案得以妥善、有效解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所发挥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优越性。之所以能协调成功,我们的体会是:
第一、做好行政调解,首先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立调解基点,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调解才能出成效。
第二、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始终注意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努力贯彻“执法为民”、“复议为民”、“服务于民”的民本思想,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行政调解要注重调解实效,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协调,努力减少分歧、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来源:湖北法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