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决定引发诉讼

2010年4月1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案,被告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在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

2009年10月,27岁的刘某经网友介绍到北京打工,11月初被骗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王里村,花5800元买了两份韩欣集团“凯仕迪”化妆品,加入传销组织。

其后,刘某直接发展了一个下线,该下线又发展了六七名传销人员,刘某因此得了提成款1000元,并成为c级主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宿舍生活秩序、组织成员上课及对新来成员进行劝说等。

2009年11月20日,刘某在听完传销课、参加c级主任会议时,被三河市公安局抓获。三河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其刑事拘留3天,后又延长至一个月。12月18日,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刘某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刘某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教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劳教决定,以原告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对原告劳动教养,属定性错误。因为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传销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行为应受到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调整而不应受到刑法的调整,故被告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予以劳动教养,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在劳动教养前,公安局已对原告刑事拘留一个月,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再对原告处以劳教一年三个月,显然属量刑不当。

因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等之规定,依法撤销了被告的劳教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6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