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船舶合同是否生效?

案情介绍:

申请人(原告),浙江某海运公司(船舶买方)

被申请人(被告),加拿大某公司(船舶卖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拥有的一艘船舶,申请人先支付10%定金,交船后付清余款,合同约定在伦敦仲裁。合同还约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申请人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被申请人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后申请人即浙江公司支付了10%定金,但被申请人拒绝交付船舶。当时正值国际海运市场繁荣,船价不断上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定金后拒绝交货,显属违约,因此花重金聘请了国内和英国大律师代理,在英国伦敦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对方交付船舶,并申请将船舶在加拿大扣押了半年,产生巨额的船期损失。案件由一名欧洲仲裁员审理。

仲裁员认为合同载明须由董事会批准,而申请人即浙江公司并未提供董事会批准的文件,因此认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未生效则无违约问题,被申请人不交船不构成违约,故裁决申请人败诉,并赔偿扣押船舶造成的巨额损失。申请人为此案支付了800多万的律师费(国外大律师)以及仲裁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生效?申请人在仲裁中聘请了中国知名公司法专家到英国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公司代表签字、公司加盖印章即视为公司同意该合同。但国外仲裁员坚持认为,必须还要另外提供董事会批准合同内容的文件。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