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财综【2010】1号)并且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为司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现对两文件解读如下:
一、票据的使用范围
两文件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款项,或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使用行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种: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培训会议收费、短期出国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政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票据的印领和保管
资金往来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首次申领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并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以后领购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领取但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三、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日期
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要开具统一样式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