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取暖费的财税处理政策解读

引言:职工取暖费包括企业自产和外购的暖气供职工作为福利使用或者事业单位直接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予职工的采暖费支出。

根据财政部2009年11月12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取暖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那么,职工取暖费依据相关政策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直接以现金发放暖气费给职工个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以职工个人作为福利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涉及增值税处理

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增值税处理包括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的两方面。

1.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是免增值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同时,根据佞扭赔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l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应视同销售,而且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当然,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企业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

工供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符合该条件,供热企业(销售方)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其购进暖气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供热企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供热企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

(二)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支出是指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对其范畴,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分别适用。财企【2009】242号文件重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企【2009】242号文件将各类补贴收入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对原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的项目调整到工资、奖金等科目中核算,职工薪酬总额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并不因为财务核算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其将上述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对各类补贴及自产产品等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