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解读: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按照《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号文件第15条第2款,一般认为应当是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