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
适用所得税免税政策文化企业的界定
《通知》指出,免所得税的文化企业是指新办文化企业,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新办文化单位适用免税期间
《通知》是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免税期间的延长,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是指2008年12月31日前成立,免税起始日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但是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虽然可享受3年免税但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
新办文化单位免税认定手续
具备审批条件的文化单位先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1)文化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务总局颁布的文化企业新办规定;
(2)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在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内;
(3)免税期限自发生第一笔收入之日起计算;
(4)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办文化企业减免企业税应报送的资料
免税文化单位可在规定时间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1)《纳税人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