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有关政策相关链接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生质的所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