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策七大变化剖析

引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以下简称财税[2009]111号),上述税收法规、规章中,变化最大的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到底有哪些变化,应该如何理解?作者认为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需注意以下七大变化。

变化一:境内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有变

(一)境内应税劳务的判定标准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即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规定,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即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由此可见,对境内应税劳务的判定标准已由原来的“劳务发生地”变化为“属人”与“属地”相结合。具体来说,境内应税劳务有以下三种情况:(1)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即无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发生在境外,均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2)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的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3)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二)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判定标准

旧细则规定,所转让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的即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新细则规定,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即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判定标准已由原来的“使用地是否在境内”变化为“接受无形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境内”。

(三)境内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判定标准、

新细则规定,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的均为在中国境内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的均为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与旧细则相比,境内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判定标准无明显变化,只是增加了出租行为。

变化二:视同应税行为的范围有增有减

(一)扩大了无偿赠送的视同应税行为范围

旧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新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与旧细则相比,无偿赠送的视同应税行为有两点变化:一是赠与方与受赠方均增加了“个人”;二是赠与的对象增加了“土地使用权”。

(二)删除的视同应税行为

新细则删除了旧细则第四条中的“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的规定。

变化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有例外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但新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有例外规定。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变化四:兼营行为的范围及征税原则有变

旧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对兼营行为及征税原则与旧细贝悯比变化较大。新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变化五:免税优惠项目增加

新条例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下列业务可免征营业税: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变化六: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新条例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具体范围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变化七:起征点的幅度及确定方法有变

(一)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

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改变了起征点的确定:

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