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实现的判断标准

原文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读:

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企业在—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便可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进一步明确该问题。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 -500 =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