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24号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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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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